破门入室打砸行凶_入室打砸如何定罪?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06:56:07 人阅读
导读:完全算正当防卫吧!歹徒持刀破门而入,这正儿八经的持械入室抢劫啊!而且是破门而入啊,这已经对主人造成了极大的人身安全的威胁了!这时候最好的方法应该就是趁其不备,一...

完全算正当防卫吧!

歹徒持刀破门而入,这正儿八经的持械入室抢劫啊!而且是破门而入啊,这已经对主人造成了极大的人身安全的威胁了!

这时候最好的方法应该就是趁其不备,一举拿下啊!总不至于让主人大喊,对面是哪个山头的朋友,奉劝你一句,做人留一线,日后好相见!他日你我山水相逢,把酒言欢,岂不快哉……


有人可能说你可以砍,留口气别砍死啊……亲,借用郭老师的一句话,各位看官你们可记住啊,人在极度恐惧之后,一定是极度的愤怒!不是你死就是我生的局面,你敢留手?你想给他留条命,他可是憋着等你死啊!


我是觉得大可不必纠结这么多,这时候哪儿有功夫去判定是否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啊?性命攸关之计,哪儿那么多想法啊,持刀破门,先弄死你再说!想想你屋里的妻儿老小,你敢手下留情么?

在美国强闯私宅可以开枪击毙,在我国对私人宅院也有明确的法律保护,如果强闯私宅且动手打人,这要看造成的后果轻重,轻者治安处罚,重者按刑事案件处理。

屋主被判防卫过当不合理,也不合法。对方持械入室行凶很明显是要置屋主死地,且人数达8人之多,屋主进行反击实为被迫,对方8人持械,你却要求掌握分寸,不能伤及对方,实在可笑,且对方8人持械入室,如不痛击,决不会轻易住手,定会不伤,不打死屋主不罢休,故屋主在反击时1死3伤的防卫并不是防卫过当。

什么罪?

在中国法律语境下:

”砸开门窗入室”一一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未经住宅居住人许可,或依法定的理由和程序,强行进入公民住宅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是”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提问者所描述的这三人凌晨用硬物砸门窗进入他人住宅,如果没有适当的身份和依法定的理由和程序的话,就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情节严重的行为,肯定构成了犯罪,即“非法侵入住宅罪”。

当然一一如果是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持证依法强制进入公民住宅的就是合法进入,比如人民警察依法查办刑事案件,比如强制搜查丶依法定程序抓捕犯罪嫌疑人虽未经居住人同意但是依法定程序强制进入公民住宅的,不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而是合法进入,如果该居住人暴力袭击依法强制进入的警察阻止进入的话,则构成暴力妨害公务。

”进入我家打砸”一一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比如经司法物价鉴定达到了”两高”办理此罪的数额标准就构成毁坏公私财物罪,尤其提问者描述凌晨砸门入室后又砸东西情节恶劣,依法应追究其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物权法》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案情经过:2017年2月2日凌晨4点左右,王生娃潜入郭三祥家;

王生娃用砍斧将正在炕上睡觉的郭三祥头部连砍三斧;

同屋的亲戚王玉成听见,就呼喊郭三祥的妻子乔巧莲、女婿王铁柱。三人在院里寻找行凶者;

躲着的王生娃用木棒和双响炮攻击三人,王铁柱和王玉成随即用木棒、扫帚等物连续击打王生娃,致使其身体多处受伤,后抢救无效于2月4日死亡;

尸体检验鉴定结果为:王生娃死于多发性骨折和软组织损伤引起的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郭三祥的面部损伤为重伤二级;

一审认为,王生娃持凶器潜入郭三祥家,将其面部砍伤,属于故意伤害。王铁柱、王玉成在自家院内制止王生娃的不法侵害,本属于正当防卫。但在防卫过程中,持械击打其身体造成了死亡的严重后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减轻处罚。

内蒙古高院也认为,二人将王生娃击打倒地后并未放弃殴打,直到其不能动弹,最后造成死亡,是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最后判处王铁柱有期徒刑十年,王玉成有期徒刑七年。


一、看王生娃的作案经过和法院的事实认定,王生娃入室行凶无疑,但疑点在于王生娃的行为为何被认定为故意伤害

用砍斧向躺在床上的人面部连看三斧,其主观故意是什么?

我国刑法实行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不是仅仅根据犯罪嫌疑人说的自己想干什么来定性其主观故意。

《刑法》第十四条对“故意犯罪”的概念作了明确限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个“结果”就是故意犯罪中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方面:你用刀去刺他人的头部、他人的喉咙、刺他人的心脏部位等,你说是为了造成伤害是说不过去的,相反用刀去刺胳膊、刺腿,就很难说是去取人性命的。

这是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区别。


用砍斧砍睡熟中人的面部,一般人的思维应该是这是要要了他的命,而司法部门认定其为故意伤害,内心确信的缘由是什么?


二、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查明其行为细节很重要,不能查明但不能代表其不存在,要有有利于法益保护的思维

这是一起入室行凶的案件。

未经他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本身就是一种犯罪行为。


昆山反杀案有录像很清晰的反映了双方争斗的过程,而本案很多重要的细节恐怕就只有靠在场当事人的陈述来反映了。


一审认为,二人在防卫过程中,持械击打其身体造成了死亡的严重后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二审认为,二人将王生娃击打倒地后并未放弃殴打,直到其不能动弹,最后造成死亡。


这里就有两个问题:

1、因为王生娃用木棒和双响炮攻击三人,三人不击打他是否能够制止他的继续伤害人的行为?

他会不会放下木棒不再伤人,或者说不放下木棒而携棒逃跑?也就是说,被害人主要的目的是否是要逃跑。在案情的报道和法院认定的事实中,没有看到他有主动离开的意愿,却有继续行凶的行为。

这里一个很重要的情节需要考虑的就是,王生娃不是在逃跑中被打,而是他被人发现后在用木棒和双响炮主动打击别人。


2、二人将王生娃击打倒地后并未放弃殴打,直到其不能动弹。“动弹”的含义?是否指伤害能力?

因为就案情来说显然不是王生娃被打的不动了,二人还在打。


大冬天,内蒙凌晨的4点左右,天还是漆黑的。在瞬间的打斗中,谁又能看清他从正在进行的行凶行为到丧失行凶能力而其动作变的仅仅是动弹了?

还有一个,前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那么这个限度的节点是哪里?

如果你苛求二人在制止不法侵害的同时,还得仔细考虑对方的行为到什么程度是丧失其行凶能力,这不就是要挑战高难度了吗?


一个个案正当防卫行为的成立,远不是正当防卫制度的胜利,全民的狂欢也代表不了什么,制度与现实看似很近有时很远。

入室行凶,将人刀砍斧剁,结果被擒杀致死,防卫人还能承担十年的有期徒刑,你就只能期待自己的房门能够阻挡住入侵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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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所谓“入室”并非进入他人住宅,而是进入单位或者他人的商店等经营性场所,那么不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关于打砸的问题,也叫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如果所故意毁坏的公私财物价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会被按照刑法275条追究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如果所造成的损失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49条追究行政责任。希望能帮到你!

法律咋判就是法官说了算。若有会辩护的律师能辩好了,持刀歹徒可能都是合法的。此题有意义吗?持刀行窃的歹徒入室,本就是该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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