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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一定标准收取折旧费_网购手机~退货收取折旧费有依据么?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05:39:23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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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自己真实案例,老婆开车走神撞到对面车,自己全责。第一时间报交警保险,定责然后拖车公司拖车,对方没有人伤,(我老婆第二天去检查一下耳膜受伤,一个星期后对方车主要求...

自己真实案例,老婆开车走神撞到对面车,自己全责。第一时间报交警保险,定责然后拖车公司拖车,对方没有人伤,(我老婆第二天去检查一下耳膜受伤,一个星期后对方车主要求赔误工费折旧费打车费共13000元,说不给就起诉云云的,又说认得我老婆认得车牌号。本来我老婆想着是自己错把人家撞了多少赔点(想着一千左右)。后面协商一致,加上对方语气不好带有恐吓语言。直接跟对方说买了150万第三者,你有本事能拿多少拿多少,拿不了可以走司法程序起诉我或者保险公司,法院判多少赔多少。然后对方还说什么找要债公司什么的,我直接说当你恐吓勒索。后来我没有再回对方信息。现在差不多一个月过去了双方车都修好了,我也没有再收到对方信息。比较注意的是,保留所有聊天记录(最好是普通话文字聊天),通话记录。对方车主要起诉就让他起诉好了,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有这些费用,打不赢官司的(没有人伤非营运车辆)。就算能打赢了费用也是保险公司出。按照交通法的意思就是大家都是道路使用者,尽量减少大家的损失(非故意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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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自己开过修理厂,也经常会接触保险公司的事故车,所以对于这些事故理赔方面的事还算了解,所以我来说说我的看法。

在路上开车,发生刮刮碰碰其实很正常的,一般情况下车辆发生事故以后都不会存在所谓的赔偿折旧费,除非对方的车是新车而且被撞的挺严重的,会严重影响后期的保值率,例如撞到了大梁、需要切割车体修复等。一般的事故损失要求赔偿折旧费都不太现实,除非是双方协商好了。


至于误工费这一说一般只存在于营运车辆,如果对方是营运车辆,出现事故以后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营运,那么是可以按照正常的日收入来要求肇事方赔偿的,普通的私家车并不存在所谓的误工费一说,顶多就是双方协商补偿一点打车费。至于停车费其实和误工费是同一个概念,也是不合理的。

像你这样的情况,如果车子撞的不是很严重,大概一周左右就能够修好的情况,顶多补偿对方几百块出行费用,如果对方要的太多,那就直接不理会,他愿意告就让他告,而去他告也只能告保险公司,和你没有什么关系,毕竟你是买了保险的。

退货不付折旧费 新买的手机在“三包”期内坏了,找到商家去退货,商家却是拖拖沓沓,还要收取一定的折旧费。

这样的情况在深圳市场上早已经是见怪不怪。如今,《办法》修订版将明确规定“经营者按‘三包’规定承担退货责任的,应当一次性足额退清货款,并不得收取包括折旧费在内的任何费用。” 同时,《办法》也对维修延期进行了具体规定:经营者未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修复的,应当提供同类商品供消费者在维修期间使用或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替代物品使用费。没有规定或者没有约定修复期限,经营者未在20日内修复的,应当提供同类商品供消费者在维修期间使用或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替代物品使用费,即每延期一日按照商品价格0.2%的标准赔偿消费者因延误使用商品的损失。远程购物不再忧 电视购物、网上购物等远程购物作为一种新的消费方式越来越普遍地走进深圳市民的生活中,但是原来的“三包”政策方面并没有涵盖这些消费方式。在此次修订内容中,特别表明“采用邮购、电视购物、网上购物方式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因收到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规定或者与广告承诺的条件不符的,可自收到商品15日内,退回商品或者书面通知经营者解除购买合同,无须承担任何费用。” 赠品同样有保证 “买一赠一”,抽中有奖等等促销活动屡见不鲜,但是赠品、奖品出现问题时,商家不会承担责任。在《办法》的补充内容中明确,经营者对于其提供的奖品、赠品、免费服务,以及以降价或者有奖销售等形式出售的折价商品(包括服务,下同),应当向消费者出具奖品、赠品、免费服务交付凭证和折价商品购物凭证,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奖品、赠品、免费服务和折价商品(服务)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不得免除其修理、重做、更换、退货、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等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瑕疵产品要注明 商店中的瑕疵产品出售,商家并不告诉你瑕疵的存在,以打折等形式低价出售,一旦发生问题了,责任该谁承担? 研讨会上,专家们达成一致观念:经营者对于其提供的有瑕疵、但是仍有使用价值的商品(简称瑕疵商品),应当要明确告知消费者,不得隐瞒,并应当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消费者不得因瑕疵而追究经营者责任,但是消费者因使用瑕疵商品而致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商家是否可以收取折旧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指出,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新三包规定,符合三包规定的换货条件,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产品要向消费者收取折旧费。折旧费是折旧率、产品价格、产品使用日期三者的乘积。计算公式为:折旧费=折旧率(每日)×产品使用日期(日)×产品价格折旧率在“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中有规定。产品使用日期是指消费者实际使用产品的天数。计算使用日期时,应当自购买产品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扣除修理占用时间和无零配件维修的时间。比如某消费者1996年1月1日花3000元买的彩电,修理过两次占用15天,仍未修好,不愿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于1996年2月20日要求退货,折旧费为:0.1‰×(31十19-15)×3000元=105元

断了!和你戴多久本身没有任何直接关系,就如你购买新车一样的道理,买的时候检查如果没有任何质量问题,只要你买的那一刻开始算起,你的产品折旧费就开始产生了,特别是断了的3D硬金(材质特别薄)修补基本不太可能,只能折旧金价回收。

根据黄金饰品类本身没有三包规定法律,价格昂贵,商家大多是持“无质量问题,只换不退”的态度。而依照《消法》规定,如果认定黄金首饰本身存在质量(黄金的纯度)问题,需要经过技术部门的检测,另外您这种情况也不属于产品质量的问题。

折旧费回收的比例根据珠宝品牌商家不一样,标准也不一样,在购买之前留意凭证上面的售后细则。

这种情况只能看店长是否通融,如果是断得太厉害,或者是时间有一个星期,都是人为造成的因素,基本上品牌店都不会同意退换货,维权也没什么戏。






请问是什么质量问题,你有什么证据。请出示,或者提供正规的第三方机构检测结果~大家只相信证据!!不要为了自己想省的运费,就乱说一通的质量问题!请先证明你这个人质量没有问题!

摘 要:张某在某手机专卖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在三包有效期内经过了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

为此.经销商刘某提出培张某调换同一品牌和型号的手机。

张某不同意.要求退货。

刘某说如果张某退货的话,他要收取折旧费,张某认为这是经销商刘某在故意刁难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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