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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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变更主要是对要约中的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的变更,包括: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除此之外的可视为非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导致原要约失效。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承诺是指对要约接受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和承诺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意思表示要件不同A.要约内容具体明确;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 B.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A.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B.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有效;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 三、生效不同要约采到达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除外。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四、撤回、撤销不同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撤销: A.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A.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B.承诺没有撤销制度;承诺一旦到达即生效,合同成立。 B.撤销要约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①要约人明确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明示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不得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得撤销。
解答:《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三十一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据此可知,受要约人如果对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款等内容作出变更,则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此时,其向要约人发出的是一个新的要约,而不再是承诺的通知。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承诺是指对要约接受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和承诺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意思表示要件不同A.要约内容具体明确;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 B.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A.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B.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有效;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 三、生效不同要约采到达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除外。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四、撤回、撤销不同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撤销: A.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A.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B.承诺没有撤销制度;承诺一旦到达即生效,合同成立。 B.撤销要约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①要约人明确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明示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