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处理什么_刑事诉讼法释放条款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20:57:52 人阅读
导读:感谢邀请另案处理是一个法律专业名词,多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更准确、完整表述应是“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规范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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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处理是一个法律专业名词,多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更准确、完整表述应是“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本意见所称“另案处理”,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与该案件有牵连关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与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处理,而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或者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的情形。


就当前而论,“另案处理”主要情况是: (一)“另案处理”在公检法三机关均广泛运用,散见于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检察院的起诉书和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却并未对“另案处理”作出规定。公安机关使用“另案处理”的依据主要是工作经验;检察院使用“另案处理”的依据有两个,一是工作经验,二是在司法文书改革中理论界的观点;而法院使用“另案处理”的依据就是检察院的起诉书。


一般情况下,检察院、法院的“另案处理”都是公安机关“另案处理”的延续。 (二)司法实践中,对“另案处理”没有单独的审批制度,只是办案人在制作法律文书时一并写上,领导在批准法律文书的同时,也就算对“另案处理”认同了。


而办案人员根据工作经验,把应“另案处理”的人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就行,有时甚至把一时没办法处理和不好处理的人也按“另案处理”办理。 (三)“另案处理”使用的情况主要有三种:

1、犯罪嫌疑人在逃,一直没有归案,而其他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或者关押时间已到,只好在提请批准逮捕书或起诉意见书中对在逃的嫌疑人使用“另案处理”;

2、因一时证据较难调取或办案工作量大,而暂时搁置去干其他的工作,但这一搁就是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本案诉讼期间到了,只好对未查清犯罪事实的嫌疑人使用“另案处理”。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以及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在2003年3月下发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

(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3)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4)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5)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一、不同诉讼阶段的特殊权利:

1、侦查阶段,被害人的权利遭受侵犯,有权报案或者控告,要求有关机关立案;侦查机关不立案的,被害人可以申请复议,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自诉。

2、起诉阶段,被害人对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案件,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要求申诉,有权向法院提出自诉。

3、审判阶段,被害人有权参加庭审,被害人对第一审判决不服,不能上诉,但是能请求检察机关抗诉,对生效裁判不服可以申诉。

二、不同诉讼阶段的共同权利:

1.要求提供作证条件和保密的权利

2.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发表诉讼意见的权利,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4.申请回避的权利

5.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6.控告权。如果办案人员有侵犯被害人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或者采用羁押、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7.获得保护的权利。如果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或者被害人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有权请求予以保护。如果因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作证,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司法机关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8、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被害人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符合法定条件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必要的时候,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9、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权利。被害人若未满十八周岁,询问时将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诉讼权利。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是共犯的,被害人可以要求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如果是未满十八周岁的女性,询问时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三、被害人的义务

1.作证的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提供证据、陈述的义务。你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陈述,诬告陷害、有意作虚假陈述或者隐匿罪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接收司法机关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查的义务

依我之见:刑事拘留以后的‘’处理结果‘’决定了是否算留案底。

A,如果刑事拘留后警方在规定的法定时限内依法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随后提起公诉丶参与庭审,法院最后对这名当初刑事拘留之人判处了刑罚,这结果就留下了案底。

B,如果刑事拘留以后,警方提请检方批准逮捕而未批准,而将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警方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丶提起公诉,法院对当初刑拘的这名被告人判处了有期徒刑宣告了缓刑,这一结果仍留下了案底。

C,如果刑事拘留后,检察机关在警方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行为构成犯罪,但同时又具有法定减轻丶免除处罚的情节,比如投案自首丶立功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丶且具有刑法第四丶五章因邻里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犯罪或非职务犯罪类的过失犯罪符合《刑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規定,经检察机关主持刑事和解达成协议并履行赔偿责任,经受害人谅解和请求,检察机关最后对这名当初刑事拘留的人作出了‘’微罪不起诉决定‘’,这名当初被刑拘之人仍然被视为留有案底。

d,如果被刑事拘留后,警方侦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经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丶合理怀疑不能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检察机关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根据‘’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这名当初被刑拘之人的行为就不属于留下案底。

e,如果被刑事拘留后,经警方侦查确认被拘之人之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行为不是被刑事拘留之人所为而依法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这种撤销案件的结果依法也不是留下了案底。

综上所述:前A丶B丶C的刑事拘留以后的处理结果都依法认定其行为均己构成犯罪也就‘’留下了案底‘’,而只有d丶e两种处理结果均不构成犯罪才是法律意义上的‘’没留案底‘’。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很多人都问过我这个问题,整个刑事案件的大致流程是什么,分几个阶段?

如果从被害人控告、报案开始算,细分而言,总共可以分为九个阶段,这九个阶段,其实也就是一个刑事案件的大致全部流程,但这9个阶段并不是法定的标准概念,只是实务中的习惯性划分。

第一阶段:报案

刑事案件发生后,如果有被害人、第三人报案,一个刑事案件的程序前期就等于是启动了。

对于控告人、被害人而言,他们的工作包括整理案件事实、搜集相关证据材料、撰写法律文书《控告书》、向公安机关报案、递交报案材料。在开展上述工作的同时,和公安机关进行充分的沟通,确保公安机关正式受理此案。此种请款中,公安机关会出具《受理通知书》标志。

当然很多案件,没有人报案,属于公安机关自己的布控侦查所得线索。

第二阶段:公安初查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之后,被害人和律师要配合公安机关展开初查工作,查明关键案件事实之后,确定本案存在基本犯罪事实,以决定是否立案。

本阶段阶段的工作,以公安机关查实基本犯罪事实为标志。

第三阶段:立案,案件进入侦查阶段

在公安机关初查结束后,被害人和律师要根据初查结果,与公安机关侦查、法制等部门充分沟通,配合公安机关将案件正式立为刑事案件开展侦破工作。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如果控告人不服,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申请开展立案监督工作。

公安机关正式立案后,案件可谓是正式启动了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

第四阶段:采取强制措施

首先,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之后,公安机关可能会查封、冻结相关涉案赃款和赃物;

其次,公安机关还可能会对相关涉案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刑事拘留等),刑事拘留30天内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依然有必要继续羁押,就要呈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否则就要变更强制措施。

同时,公安机关还会对相关场所进行勘验和检查,搜集相关物证和书证,讯问、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搜集电子数据等等。

此时,从被告人的角度而言,在拘留的期间,聘请律师介入,通过会见了解案情,并对其进行专业的法律讲解和培训,分析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罪轻或罪重、同时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沟通案情,寻找取保的可能机会,此时是最重要的时机,而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取保的理由,最有利的其实还是案件本身的实体问题,律师在没有阅卷的前提下,如何通过会见和调查,了解全部案情,撰写专业的法律文书与办案机关沟通,其实是非常考验律师能力的。

第五阶段:公安机关呈请逮捕

在公安机关掌握了基本的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之后,促使公安机关呈请当地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向检察院递交《提请批准逮捕书》,检察院最长在7天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然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公安机关呈请逮捕前,辩护律师应该提前与检察院充分沟通案情,所谓兼听则明,检察院负责批捕审查的部门是侦查监督部门,其如果批准逮捕嫌疑人,但真正办案的人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却要对公安的逮捕行为负责,因此检察院对于是否批准逮捕会非常谨慎,对于律师的专业意见,他们也会相对更加重视,此时,律师如果能从案件本身出发提供有利于嫌疑人的意见,而不是套模板走程序,就可能会取得比较理想的结果。


第六阶段:检察院批准逮捕嫌疑人

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嫌疑人,嫌疑人就会被继续关押在看守所,请注意,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后,案件继续处于侦查阶段,继续由公安机关侦查,比如说钱宝张小雷案,善林周伯云案,目前都已经被执行逮捕,案件继续侦查。

第七阶段:侦查工作结束,公安机关提交《起诉意见书》,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逮捕之后的侦查工作,一般是两个月(还可以延期),此时被告人的律师依然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侦查阶段结束后,公安机关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移送全部证据材料,此时,检察院要通知律师可以阅卷,律师在阅卷和会见当事人的基础上,可以得出更全面的辩护意见提交给检察院

第八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在此阶段,律师的工作主要是与公诉科办案检察官沟通,同时全面核实侦查机关移送的的所有证据材料,促使检察院将案件移交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可以走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第九阶段: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阶段

如果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就已送到法院,进入审判阶段。此时,辩护律师和检察院派出的公诉人就在法庭上博弈。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我觉得有必要发一下言。

首先,我不认为一个专业的公诉人会提出“拒不认罪从重”这种量刑建议,因为拒不认罪根本不是法定或者酌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如果公诉人真的这么提了,可以说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都堪忧。

“拒不认罪从重”这句话是错的。

“拒不认罪比起认罪伏法来,要判得重”这句话是对的。

大家常常在电视里看到看守所的墙上贴着一句话“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句话前半句是对的,后半句是错的,抗拒并不能从重。

另外,被告人自己作无罪辩护,同时又认罪伏法这种情况虽然少见,但也不是没有,这实际上是一种辩护策略,包含两层意思:我认为自己是无罪的,但是如果法院一定要判我有罪,请考虑我认罪伏法的态度,对我从轻从宽处罚。

对于这种情况,法院会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判决,决定案件走向复兴的根本还是案件事实和证据本身,法庭上的发言是一种有效的参考,但最终决定案件的还是事实和证据,不是公诉人和被告人怎么说,法院就一定要怎么判,法院有自己的判断能力和判断标准,对于公诉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法院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只要理由合法合理即可。

释放条款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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