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抵押行为本来就是商业行为的一种,当房子价钱不足当初被抵押的权利时(如当初借款80万用市价100万的房子做抵押,现在卖房后实际所得低于80万以下),遵循成本最低的商业规则房东自然不会愿意卖房还钱。
还有一种情况,是卖房还钱的行为实施成本太高时,单纯商业行为环境被干扰了,一般商业规则也就无法生效了——现在很多地方名为限购实为限售的政策,正是这样的行政介入。
当然,还有第三种情况,是用法院判决违约的方式,通过用抵押物赔偿的方式,让限购条件下本无买房资质的买家完成对房产的合法占有,当法院系统发现这样猫腻后不是简单判决抵押物归买家,房子就只能通过拍卖方式结案了。
其他的,还有地产商批量抵押的情况,其中的借贷关系更复杂,最终走到拍卖的原因也更错综。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物权法》未对余额部分再次抵押和超额抵押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只要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债权人愿意作为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人,通过提交申请书,双方身份证明、权属证书、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相关资料,登记机构可以为您办理二次抵押。
所以不需要征得同意,但一般登记机构要告知现在办理抵押的债权人,他现在只能作为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人。第二抵押权登记机构很少办。
需要的,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有权先于你们得到执行,不配合的话,只能把他们的份额给他们留下来。
不必。因为这项抵押权登记在后,是第二顺位,说白了就是该动产必须先执行完了给银行,剩下了才能给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人。所以,该第二顺位抵押根本不会对银行的抵押权造成任何不利影响,不需要银行同意。
对于抵押财产,因拍卖失败,抵押权人可以选择接受以物抵债的方式解决;也可以选择不接受以物抵债的方式,该财产所有权还是被执行人所有。因其作为抵押权人,抵押登记并未涤除,抵押仍然具有效力。不过,作为普通债权人就不能这样操作,因为普通债权人对标的物没有特别的权利,不接受以物抵债,法院解除查封后,标的物就不受控制了。
第一 如果你有抵押权,拍卖后是抵押权人拿走抵押部分的欠款,剩余的钱才是诉讼人分得。第二 ,有房产证 没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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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 14:09:35 1人阅读
202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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