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哪些_房产税怎么征收?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16:27:50 人阅读
导读:1、首先房产税征收本不存在技术难度,因为通过几年的努力,国家已经基本实现不动产登记联网。2、建议征收方案:(1)首套房免征,无论多大面积,没有上限。无论你有什么...

1、首先房产税征收本不存在技术难度,因为通过几年的努力,国家已经基本实现不动产登记联网。

2、建议征收方案:

(1)首套房免征,无论多大面积,没有上限。无论你有什么情况,只要是首套房都不会让你缴税。无论你单身还是离异,或者你有庭院,只要是首套都不要担心缴税。首套房属于居住属性,不要仇富非让住豪华别墅者缴税,人家只要是一套也只是为了居住而非炒房性质,讨论首套大小是心态问题。

(2)对于多套房来说:人均60平米内免征,满足老百姓基本居住权。人均60平米,相当于三口之家180平米,相当于两口之家120平米,即使你超也超的很少。如果三口之家且上有二老,则合计300平米也属相当宽敞了。超过人均60平米后,累进式征税,第一个阶梯内考虑一般人家有两个中套的情形,即人均超60但在80平米内征的极少,如超出部分按市价的5%征收;第二个阶梯内考虑中等收入人家有两个大套的情形,即人均超80但在100平米内适当征税,如超出部分按市价的20%征收;超出较多者严征,如人均超出100平米但在150平米内按50%征收,如人均超出150平米以上一律按100%征收。征收力度要起到抑制炒房的作用,让三套以上住房者将房子吐出来销售。这里要考虑某个家庭意外事故的情况,即发生意外伤亡事故而造成超标的情形,只要提供证明可保两年有效以体现人性,但不包括正常死亡情形。

(3)农村自建住房而非商品房减半计算面积,并且如果整栋的按一套处理。

(4)征税参考房屋市价,市价由各个城市根据实际情况每年更新,按片区发布房价信息,千万不要搞什么评估价,那是乱折腾且会催生造假的利益链又劳民伤财。此权必须交给各个城市来平衡,既贴近实际又减少矛盾,简化操作。

3、征收房产税的背景:(1)增加税收减轻地方财政压力,要不然国家大幅减费降税又减少了卖地收入,财政压力山大;(2)体现房住不炒的国家理念,居住权事关民生,民生即根基,长此以往,将影响中国实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安居乐业之根本。(3)吴晓求讲我国征收房产税缺乏法理依据,从某种意义上是对的,因为我们国家房屋有年限限制,但是这是中国特色,区别于国外真正意义上到了年限收回的概念,所以中国征收房产税又是没有所谓法理障碍的。

4、征收房产税,除了实现增加税收减轻财政压力,根本上也是为了让多套房拥有者无法从炒房中获得过大收益。所以国家还应配套政策,如凡2018年开始购房转手销售的,增值部分应基本上缴。你有钱你可以拥有多套也可以足够大面积,但是你别想投机炒作,炒房无利可图,所以限购当取消,限购限贷只是权宜之计,治标不治本!

5、涉及民生的一律禁止投机炒作,如同屯蔬菜屯盐等,也如同违规炒股,国家应该完善立法并从此杜绝,让人畏惧压根不敢有投机的念头!

6、中国的房地产之所以乱象丛生,主要是利益巨大,伪专家学者太多,供决策参考的信息过剩,试问又有几个专家学者的方案具有可操作性的。房产税就是让炒房者无所得益,但不会增加正常居住百姓的负担,让炒房者吐出屯积的房子,让房屋回归居住属性让老百姓买得起,从此再无房产暴利行业,让资金不再大量投入房地产业,让资金回流到实体经济,同时增加地方税收...

7、自住建房,包括公民集体合伙建房应被允许!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1.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 ;2.第二种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l2%)。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第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第四、个人所有非营业使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对于经营自用的房屋,是以房产的原值一次性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来作为计税依据的。(减除的比例将由各省在10%-30%的幅度内确定。)如果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将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1、投资联营的房产。以房产投资联营的房产税计税依据,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2、融资租赁房屋的房产税计税依据。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由于租赁费包括购进房屋的价款、手续费,借款利息等,与一般房产税的计算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房产的计税余值征税,另一方面是对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进行征税。

一、从价计征的房产税计税依据

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减除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房产税的会计分录分为确认和缴纳两种情况

1、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房产税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2、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贷:银行存款

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其中:(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的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按规定计征房产税。(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应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起,计算原值;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结管起,计算原值。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4)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人房产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5)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6)在确定计税余值时,房产原值的具体减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如果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原值,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对没有房产原值的,应由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屋的价值核定。在原值确定后,再根据当地所适用的扣除比例,计算确定房产余值。对于扣除比例,一定要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执行。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房屋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屋的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依率计征。如果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的,税务部门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具体办法由各省级地方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3、投资联营及融资租赁房产的计税依据。(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由于租赁费包括购进房屋的价款、手续费、借款利息等,与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内涵不同,且租赁期满后,当承租方偿还最后一笔租赁费时,房屋产权一般都转移到承租方,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形式,所以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至于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的计税依据。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出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共有住房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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