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要不要招标,要先知道招标是为了什么。招标是为了防止以权谋私,促进企业竞争,保护人民利益提高,公司活力的活动。如果涉及到国家资金,人民安全或者金额巨大那么就必须招标。商业项目往往与人民利益与安全挂钩,物业管理理论上需要招标。而且招标的好处是正常招标出了问题也不用担责,以上,建议您进行招标。
理论上应该可行,实际上很难严格操作,远远谈不上所谓的“公平竞争,择优选聘”。
小区物业管理招标分为两类:
一、开发商作为招标主体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
03版《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提倡”开发商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小区前期物业公司;并随即又出台了一部配套法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实践来看,虽然前期招标过程有法可依,相对严谨,有代理机构,有评标专家,“公开透明”;
但你会发现,最后中标的全是开发商内定的物业公司,(基本就是下属企业或关联单位)。
也就是说,现阶段的前期招标,基本流于形式而已。
二、业主大会(业委会)作为招标主体。
如果说前期招标至少能做到程序合规,形式合法的话,那么业主方为主体的这类招标,可谓是“混乱不堪”、“毫无章法”:
1、无法可依,或者有法也不依,随心所欲。
招标,是一个非常严肃严谨的法律流程,既然要招标,你就要按照《招标法》的规定来实施
实践中的许多业委会,大搞一言堂,它们认为怎么合适怎么来,毫无规范公正可言。
2、恶性竞争,暗箱操作。
物业这个行业为何长久以来社会评价过低,原因是多方面的。其在招投标过程中体现出来的诸如:不遵守游戏规则,恶意压价,破坏行规,勾结委员内外串通,“明知亏损也要抢到项目”等等等等,令本已声名狼藉的行业更是雪上加霜。
3、监管不足,缺乏引导。
理论上看,业主自主招标是市场化原则的体现,老百姓选谁来管理,由它们自己说了算,相关部门不宜插手过多。
但是,没有监督和引导,没有限制和约束,小区业主招标必然又会走向另外一个更深的误区。
这个是的,根据各个地方的物业管理条例,只有达到一定的面积才需要公开招投标,一般3万方以下可以协议招标,你如果想中标一个小区,你可以找当地的物管科和招投标办,把这两个地方搞定,你就可以协议招标了,超过3万方都可以协议招标。
这个不能一概而论,要看是什么性质的小区。
所谓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依法在规定范围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
可见,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主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实践中,小区招标物业公司主要是两种情况,即以开发商为招标主体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活动,
以及业主大会授权其业委会组织的物业管理招标活动;
从招标主体就可看出,这两种方式均非政府采购项目。
比较例外的是公共租赁房小区,其产权归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
因此,新建公租房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必须依照《政府采购法》通过招标实施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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