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_什么是股东出资不到位?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13:11:58 人阅读
导读:认缴制下注册资金不到位,股东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出资不足是相对足额出资而言的,性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公司法对出资不足股东的法律责任有明文规定:(1)出资不足股东...

认缴制下注册资金不到位,股东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出资不足是相对足额出资而言的,性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公司法对出资不足股东的法律责任有明文规定:

(1)出资不足股东要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不按约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出资不足股东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该责任有两种情形:一是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二是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您好,股东若没有按章程约定的义务缴纳出资额,应该承担三种责任:

一是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内部责任:一是向公司补足出资;

二是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三是该股东的股东权利受到限制,比如只能按照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行使表决权等。在股东拒绝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得以自身的名义向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二)外部责任出资不足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实出资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二是行政责任,因其出资不足面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行政处罚。三是刑事责任,可能因其出资不足,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意思就是公司股东未按期缴付作为出资的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是虚假出资的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199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 以上15% 以下的罚款。扩展资料: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因该非货币资产与公司章程所作定价有显著差别,该股东就应以货币出资弥补该差额,至于该股东对该差额的产生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因此,如果出现了非货币资产出资不实的情形,即使该股东在公司成立后转让了其股份,他的补缴差额责任也不能免除;即使该补缴差额的责任由转让方(原股东)与受让方(新股东)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由受让方承担,该约定也不影响公司向原股东追究责任。其他股东的连带补缴差额责任属于资本充实责任,所谓资本充实责任,是指为贯彻资本充实原则,由公司设立者共同承担的相互担保出资义务履行的民事责任。

泉眼无声惜细流,树阴照水爱晴柔,欲说还休,却道天凉好个秋。

迟日江山丽,春风花草香。

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

除非你们三个人有特殊的约定,投资款必须到位,否则按照法律的一般规定来说,各出资人都享有股东的权利。

公司注册由实缴制,变更为认缴制度有几个年头了,现在哪怕是公司破产清算的时候,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没有到位,也是可以的。

办过公司的话,你可以看一看营业执照上现在只有注册资本认缴金额,没有实缴金额。

每次实际收到投资款的时候,不再需要去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所以与别人合伙成立公司,想要做点事情的话,一定要在合伙协议当中,关于投资款的金额、出资时间做出详细的约定。套用网上下载的一般模板,容易出现扯皮的问题。

公司股东未按期缴付作为出资的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是虚假出资的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199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