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财务负责人的规定_公司法规定财务听谁的?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8:16:46 人阅读
导读:从行政领导关系上,财务部门属于公司一个管理部门,归总经理领导;财务总监是董事会成员,向董事会负责,同时也要向股东会负责。从会计法角度说,财务有独立行使职责的权利...

从行政领导关系上,财务部门属于公司一个管理部门,归总经理领导;财务总监是董事会成员,向董事会负责,同时也要向股东会负责。

从会计法角度说,财务有独立行使职责的权利,凡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财务可以抵制,并可以越级(上级主管)报告或向国家主管机关(税务、工商、监察等)举报。

财务工作属于双重领导,行政上和法规上。

公司法规定财务负责人是高管

公司法216条中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释义中,财务负责人是公司高管。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相关用语的含义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现实中除上市公司外,大多数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不一定是高管

比如很多中小企业,财务负责人如果不是公司的副总、总会计师等相关职级职位,一般是部门负责人,不属于公司高管。

如果公司中没有负责财务的副总级别的管理人员,这个负责财务的部门负责人,虽不是高管,但是公司的核心关键岗位。

不把财务负责人当做高管,可能公司不清楚公司法216条的规定;也可能清楚,但现实中不认为是高管,只一个会计而已;也可能,认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不具备高管的能力...

也有公司,同时存在多个会计负责人,有高管,有部门负责人

除老总外,一个公司有4个财务负责人,全部是高管,对财务够重视的。只是不知,下面的财务人员听谁的,呵呵。

谢邀。根据《公司法》第46条的规定,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很有可能会被认定属于公司法中的“高级管理人员”。而公司法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义务以及赔偿责任是有规定的。譬如《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财务负责人是存在潜在风险的,如果离职的话,建议更换成其他人。

这个财务负责人呢?主要是一个税务的联系人,并不是像你想象当中的,法定的,财务负责人。税务局,这么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有疑问的时候可以联系得到一个具体的负责人,所以一定要预留一个方便接听的电话,我们,很多朋友把财务负责人的联系方式留给了代理记账公司的人。遇到了问题,税务局,很多时候不能及时的联系上,公司造成了税务异常,或者工商经营异常,等等情况。代理记账公司,他一个人可能要管几百,家公司的帐。经常呢,也在对外联系业务或者在。政府部门处理重要的事情,很多时候会漏接电话,所以呀,这里一定要写一个,一定能接得到电话的手机号码,和联系人,是不是,财务负责人?其实并不是特别重要。你接到的电话,以后你搞不明白的可以再让财务人员与老师取得联系,这样防止电话的遗遗漏。

结论:谈不上有什么规定。

《公司法》对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谈不上有什么规定。如果有,就是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一般追究单位负责人会计责任,实践中,好用的是刑法中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罪。实践中,我每个案子都要想办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经验告诉我,就这两个罪名好用,而且很多人还不知道。例如,前段实践我问税务稽查局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依法调取涉嫌逃税企业的账簿,对方不给怎么办,稽查局的人说,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以2000-10000的罚款,然后没别的办法。而只要稽查局发通知,要求涉税企业提供会计账簿,对方拒绝,就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罪。实践中,我接触过的,不单是税务稽查局的工作人员不会用,很多法官也不会用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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