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造成的非常损失_遇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担?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22:27:17 人阅读
导读:可以抵扣新条例删除了自然灾害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规定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兜底条款,明确指出非正常损失只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和霉烂变质发生的损失。...

可以抵扣 新条例删除了自然灾害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规定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兜底条款,明确指出非正常损失只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和霉烂变质发生的损失。 l.自然灾害损失往往是由于地震、台风、海啸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损毁形成的物质损失。因为损失的数额往往较为巨大,如不予以抵扣,纳税人的负担就较重。同时,自然灾害由于是不可抗力造成的,纳税人已经尽到保护货物的(法律上保全)的义务,不应再加以税款缴纳的负担。 2.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范围在原细则中没有明确,在实际执行中,税务机关往往与纳税人之间就此发生争议,如果将正常损失误判为非正常损失,将带来不必要的行政成本,降低征管的质量。为减少争议,充分考虑保护纳税人的利益,新细则删去了这一规定。 3.从立法的严谨角度来看,应尽量避免自上而下的模糊授权,“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表述,未明确由哪一级税务机关确认具体范围,也未明确具体的含义。从立法的要求看,放大了基层税务机关执法的风险。从立法的角度讲,细则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有关条款的解释和限定应当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作出,不宜由各地自行理解并决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作为细则的制定单位,没有必要在细则中为自己授权对具体条款进行解释,因此所谓“其他非正常损失”的兜底条款实无必要。

我个人认为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免还,减还,缓还。不会有人愿意为了逃避还贷而祈祷发生自然灾害吧?!

首先,是谁的责任应该分清楚是谁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这分为3种情况:1、对方存在过错;2、己方存在过错;3、双方均有过错。4、都没有过错的。 你们的情况可能是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七条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农业保险确实有效!国家也在大力支持并鼓励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服务中心来。

不要只在农业生产遭遇天灾的时候才想起来农业保险的好,这样明显有些事后诸葛亮的感觉,并不能解燃眉之急。如果能够早点意识到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及时参保,或许就能够在天灾人祸来临之时保证自己最基本的收入和劳动成果不会被付之东流。

首先,国家大力支持农业保险!

据粮油市场报了解,国家政策性保险为农业经营者最大限度减少恶劣天气带来的损失。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由政府发动组织的一种保护和扶持农业生产经营的公益性产品,不属于商业性保险,且政府根据不同险种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降低参保农户的负担。

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建立由政府、种植户、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风险分担机制,有利于提升农业生产抵御风险、自救发展的能力,促进我市农业持续健康发展、农产品有效供给、农民持续增收。

推广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引入商业保险运营机构进行经营管理,实施主体为承保机构,农户自愿参保。政府落实财政配套补贴资金,加强理赔监管服务,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发挥强农惠农的作用。

我国农业保险很给力!

据粮油市场报从证监会获悉,自2007年到2016年的10年间,我国农业保险提供风险保障从1126亿元增长到2.16万亿元,年均增速38.83%。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从51.8亿元增长到417.12亿元,增长了7倍;承保农作物从2.3亿亩增加到17.21亿亩,增长了6倍,玉米、水稻、小麦三大口粮作物承保覆盖率已超过70%。农业保险开办区域已覆盖全国所有省份,承保农作物品种达到211个,基本覆盖农、林、牧、渔各个领域。

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规模已仅次于美国,居全球第二,亚洲第一。其中,养殖业保险和森林保险业务规模居全球第一。农业保险在提高农业抗灾减灾能力、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正发挥着重要作用。

所以,如果有机会,尽可能为自己的劳动成果准备着农业保险,为自己的辛勤劳动准备一个最基本的保障,价钱还不贵,政府还给补贴,没什么不好。

《粮油市场报》官方账号首发于在悟空问答!11.24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