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债务女方不知情_男方欠债女方不知情女方要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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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间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借款给丈夫时知道该协议的应当认定为丈夫的个人债务。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在下列情形中,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一、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二、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如婚前个人的债务、一方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以前是需要的,因为夫妻双方需要共同承担债务。但是最新的法规规定,如果特定的个人债务则需要自行承担!!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5、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从夫妻个人所得财产偿还。

夫妻个人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下列债务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观点:

所以,严格意义上炒股欠债你可以有权不共同承担,因为这不是生活中的必要支出和负债,也不是你个人同意和愿意承担的负债。

当然了,具体情况,还是要看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才能够分析。

如果你老公欠债不多,人还不错,我觉得你应该考虑一下,毕竟他炒股也是为了赚钱,让家庭过得更好。如果你老公炒股赢了,你还会离开他吗?

如果你老公炒股致富了,他离开你 ,你有什么想法?所以,换个角度想,现在 你老公炒股输了,你离开他,他会伤心吗?

因此,能劝就劝,能帮就帮,尽量不要离婚,也不要分道扬镳,毕竟你老公的初衷是好的!

一家之言,欢迎指正。⭐点赞关注我⭐带你了解更多财经背后的真正逻辑。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所借的千万债务被法院判定为共同债务,但女方毫不知情,这种情况怎办?

申请再审。


一、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

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

该解释的第四条规定:本解释自2018年1月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本项《解释》系针对社会关切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问题作出的细化和完善,“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内容,主要是指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其他司法解释内容,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今后不再适用。

该解释颁布后,最高法院民一庭进行了权威解读,认为:

对于《解释》施行前,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是什么意思?这是指本解释是有溯及力的。

对于在本解释颁布前判决的已经生效或者尚未生效的案件,如果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情形的,可以依据本解释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对于问题中遇到的情况,虽然出现在本解释颁布生效之前,但上诉或者申请再审可以适用本解释为法律依据。


二、申请再审需要做的工作

上述解释的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规定很清楚:对于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提起诉讼的,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这是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

诉讼中,债权人是否举证证明了?如果没有,那么,此为申请再审的法律方面的根据之一。

再者,这是申请再审的案件,作为申请人,也需要再作出充分的准备。

比如:债务产生的时间、所借债务的用途及实际使用情况、所借债务是否真实存在、有无担保等等,这些也是需要进一步说明的,如有证据佐证更好。

不清楚证据的具体情况,仅做上述答复,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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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一、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究竟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应从以下两个标准判断: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案例)《人民司法•案例》荣功成与熊明福等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2009年第 6期,荣功成对借款2.4万元不知情,熊明福也认可是盛莉向其借款,荣功成未与其商谈过借款之事。故可以认定盛莉向熊明福借款不是盛莉、荣功成共同的意思表示。盛莉陈述其借款是用于赌博,其他证据证明盛莉所借款项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用于其个人的不正当消费。荣功成没有分享盛莉借款所带来的利益。因此,本案借款应属盛莉的个人债务,而不是荣功成、盛莉的夫妻共同债务。荣功成关于本案债务系盛莉个人债务的上诉理由成立。婚姻法解释

(二)第24条仅列举了两种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情形,排斥明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其他情形,如夫妻一方为赌博、吸毒等个人不正当消费所产生的债务。原审法院适用该规定认定本案争议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属适用法律不当。

(案例)行为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但提供的欠条却是离婚后其个人书写,对于该笔债务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偿还——姜兆立诉庞磊等民间借贷案。行为人虽然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但是其提供的欠条却是离婚后其个人书写,这份欠条视为与债权人重新设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其书写欠条时夫妻关系已经不存在,因此该笔债务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偿还,应认定该笔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 隐含对夫妻一方的保护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双方是共同债务人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三、离婚后一方所负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亦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审判案例要览王建平诉彩霞等民间借贷案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王彩霞是否应当就涉案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张云飞从王建平处借款发生在张云飞与王彩霞办理完毕离婚手续之后,但该笔借款是用于偿还北京市平谷区海关西园21号楼2单元2号房屋和该楼3单元2号房屋的银行贷款,该贷款是张云飞与王彩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虽然北京市平谷区海关西园21号楼3单元2号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张云飞所卖,但张云飞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收齐全部房款,并将收取的房款用于张云飞与王彩霞的夫妻共同开支。现北京市平谷区海关西园21号楼2单元2号房屋已过户登记在王彩霞名下,所以王彩霞应与张云飞就涉案借款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基于此,原审法院认定结果正确,并无不妥,应予维持。注:隐含对债权人方的保护

四、不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借贷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王某娜诉陆某英、吴某勇民间借贷纠纷案:夫妻分居期间一方向特殊关系的异性所借债务,不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丈夫借贷资金用于承包经营时,夫妻双方已经处于分居状态、甚至到达诉讼离婚的境地的,可以认定妻子无法享受到丈夫承包经营所得,不应判决由其与丈夫共同承担债务

(案例)浙江华恒进出口有限公司诉傅新伟等民间借贷案。夫妻共同承担对外债务的基本原因是夫妻两人分享了对方对外活动所得,如果一方能够证明自己没有享受另一方对外活动所得,就无需承担另一方对外活动所产生的债务。

所以,丈夫借贷资金用于承包经营时,夫妻双方已经处于分居状态、甚至到达诉讼离婚的境地的,可以认定妻子无法享受到丈夫承包经营所得,故不应判决由其与丈夫共同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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