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转移员工可以拒绝吗_劳动合同转移,本人可以不签并要求赔偿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17:29:34 人阅读
导读:公司合并,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但如果劳动合同内容,比如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有变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

公司合并,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但如果劳动合同内容,比如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有变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种情况,可以说你已经很被动啦。在企业和劳动者之间,这样的事也算是劳动者是弱者的最好案例。企业为了解决用工问题,为了摆脱劳资纠纷,为了减少管理成本,把非关键岗位或操作型岗位转移给第三方劳务公司或合作公司,如果待遇福利没有改变,建议被动接受吧。否则,在实际情况中,对于不接受公司安排的员工,很可能受到公司的打压、刁难等,轻则各种处罚,重则找理由辞退你,还不给赔偿。

问题都表达不清楚啊你!首先原公司高管就说明他已经不在你现任职公司了。他办新公司和你们公司有毛钱关系?他有什么资格要求你去新公司上班?还有他让你去你就去,你是傻还是呆?

你所说的主体是指什么?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1、A公司可以与你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商条件可以双方谈,每年一个月的补偿金一定要有的,在此之外,就看你们怎么谈了。

2、如果符合“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条件,公司可以提前30天或额外支付你一个月工资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3、如果1、2都未实现,你不同意解除而A公司违法解除,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

不经过本人同意/私自更改劳动关系/是违犯劳动法规定/作为本人即没有签字/又没有口头协议/这种情况下/可以申请赔偿/。

公司搬迁要看是什么样的搬迁方式,是同城搬迁还是异地搬迁。

如果是同城搬迁在市区范围内,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都没有发生改变只是工作地点发生改变,如果说公司搬迁过程所有因搬迁造成的费用由公司承担,而且公司协助你搬迁,这种情况下你不不愿随迁是没有赔偿。

换而言之如果你愿意去公司新址上班,但公司不要你,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公司是要赔付补偿金的。

异地搬迁工作地已跨出地区,合同和工资待遇也发生了较大改变,劳动者不愿前往,可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在该公司工作年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所以是必须支付补偿金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公司在没有征得员工统一的情况下,派员工到外地工作,员工可以拒绝吗?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具体分析,公司聘用员工,其目的就是需要为公司服务,服从公司的安排和调度,这是企业用人的准则,也是员工应当遵从的基本原则。

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公司的业务范围都在向全国流动,有的搬迁,有的是拓展业务,因此工作的内容和环境,和当初签订劳动合同时候相比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比如原来总部在甲地,现在因业务需要,在乙地的业务多于甲地,这就需要外派部分员工到乙地工作。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有工作地点条款的约束,但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公司可以变更工作地点或是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地点的,员工就应当服从公司的分配。其实到外地工作也不是什么坏事,就是离家远了一点,周末回家不方便而已。现在很多公司外派员工到外地工作都是有优惠条件的,有的给予补贴,有的增加工资待遇,有的是升职等,我作为一个多年从事企业管理的人员,在这方面还是比较有体会的,如果和公司有约定,还是需要服从公司的分配为好。

如果不服从公司的分配,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来处理,超过规定的时限不去新单位报到的,公司可作为旷工来处理,作为旷工来处理,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当然具体还要看你对这个工作的依赖程度,如果你觉得这个工作对你非常重要,离开很难找到比这更好的工作,你也可以不去,那么下场只能是离职,我想大部分公司都不是很喜欢不服从公司分配的员工,在就业市场不景气的大环境下,员工选择的余地往往是不大的,即使你走劳动仲裁的路子,也是又费马达又费电,结果吃亏还是自己。

总之,公司需要派员工到外地工作,说明你在公司还有用处,公司也还欣赏你的才能,其实公司在外地重新招人的成本可能还要低于派你去工作的成本,但是之所以要外派,考虑到你是公司老员工,是公司的骨干。在这种情况下,员工个人要充分认识自己的价值在哪里,是否有和公司叫板的本钱,只有这样才能保住自己的饭碗,又能愉快地到新岗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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