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数量条款应注意哪些问题_什么是数量增减条款?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5 06:52:43 人阅读
导读:出口商品中的数量条款一般包括商品的数量、计量单位及数量机动幅度的规定。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根据商品的不同性质,通常使用的计量单位有重量、个数、长度、面积、体积和容...

出口商品中的数量条款一般包括商品的数量、计量单位及数量机动幅度的规定。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根据商品的不同性质,通常使用的计量单位有重量、个数、长度、面积、体积和容积6钟。 重量的计量方法有按净重、毛重、公量和理论重量等。 在签订合同时一般应明确规定买卖货物的具体数量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数量依据。 但在实际业务中某些商品由于其本身的特性或是受其他条件的限制,卖方的交货数量要做到与合同完全一致非常困难。为此,对一些难以严格计量的商品,通常在合同中规定溢短装条款或“约”量。常见的数量条款实例如下: 例1.中国大米10000公吨,5%上下由卖方决定 CHINESE RIon. CE 10000 metric tons,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8 例2. 中国花生1000公吨,以毛重作净,卖方可溢短装5%,增减部分按合同计算 CHINESE PEANUT, gross for ne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at contract price 在订立数量条款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例1.中国大米10000公吨,5%上下由卖方决定。, CHINESEREICE10000公吨,5%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on. 例2.中国花生1000公吨,以毛作净,卖方可溢短装5%,增减部分按合同价计算 CHINESE PEANUT,gross for net,5%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at contract price. 在订立数量条款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按重量计算的商品应明确用哪种计重方法,即按毛重,净重或以毛作净等,在合同中未按毛重或净重计量时,按惯例应以净重计量。 2.使用“约”量必须注意其机动幅度及适合的情况。 3.在使用溢短装条款时,应注明溢短装部分的百分比,溢短装部分的选择权及溢短装部分的作假原则等。

签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这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合同中如果不写明当事人,谁与谁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承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特别是在合同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时候更是如此。合同中不仅要把应当规定的当事人都规定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规定准确、清楚。  (二)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  合同的种类很多,合同的标的也多种多样:  1.有形财产。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依不同的分类有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种类物与特定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货币与有价证券等。  2.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如商标、专利、着作权、技术秘密等。  .劳务。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保管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行为,接受委托进行代理、居间、行纪行为等。  3.工作成果。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如承揽合同中由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中的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等。  合同对标的的规定应当清楚明白、准确无误,对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都要约定得细致、准确、清楚,防止差错。特别是对于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更要尽可能地描述准确、明白。订立合同中还应当注意各种语言、方言以及习惯称谓的差异,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三)数量。在大多数的合同中,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数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许多合同,只要有了标的和数量,即使对其他内容没有规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因此,数量是合同的重要条款。对于有形财产,数量是对单位个数、体积、面积、长度、容积、重量等的计量;对于无形财产,数量是个数、件数、字数以及使用范围等多种量度方法;对于劳务。数量为劳动量;对于工作成果,数量是工作量及成果数量。一般而言,合同的数量要准确,选择使用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根据不同情况,要求不同的精确度,允许的尾差、磅差、超欠幅度、自然耗损率等。  (四)质量。对有形财产来说,质量是物理、化学、机械、生物等性质;对于无形财产、服务、工作成果来说,也有质量高低的问题,并有衡量的特定方法。对于有形财产而言,质量亦有外观形态问题。质量指标准、技术要求,包括性能、效用、工艺等,一般以品种、型号、规格、等级等体现出来。质量条款的重要性是勿庸赘言的,许许多多的合同纠纷由此引起。合同中应当对质量问题尽可能地规定细致、准确和清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有其他质量标准的,应尽可能约定其适用的标准。当事人可以约定质量检验的方法、质量责任的期限和条件、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条件与期限等。  (五)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付代价的货币支付。价款一般指对提供财产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在买卖合同的货款、租赁合同的租金、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报酬一般是指对提供劳务或者工作成果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费、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费以及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费、设计费和工程款等。如果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要按照规定执行。价格应当在合同中规定清楚或者明确规定计算价款或者报酬的方法。有些合同比较复杂,货款、运费、保险费、保管费、装卸费、报关费以及一切其他可能支出的费用,由谁支付都要规定清楚。  (六)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交付标的物、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劳务、完成工作的时间界限。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客观依据。履行期限可以是即时履行的,也可以是定时履行的;可以是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也可以是分期履行的。不同的合同,对履行期限的要求是不同的,期限可以以小时计,可以以天计,可以以月计,可以以生产周期、季节计,也可以以年计。期限可以是非常精确的,也可以是不十分确定的。不同的合同,其履行期限的具体含义是不同的。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履行期限是指交货的日期、买方的履行期限是交款日期,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履行期限是指从起运到目的地卸载的时间,工程建设合同中承包方的履行期限是从开工到竣工的时间。正因如此,期限条款还是应当尽量明确、具体,或者明确规定计算期限的方法。  (七)履行地点和方式。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履行的地点。不同的合同,履行地点有不同的特点。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提货的,在提货地履行;卖方送货的,在买方收货地履行。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履行。运输合同中,从起运地运输到目的地为履行地点。履行地点有时是确定运费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担以及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的依据。履行地点也是在发生纠纷后确定由哪一地法院管辖的依据。因此,履行地点在合同中应当规定得明确、具体。  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做法。不同的合同,决定了履行方式的差异。买卖合同是交付标的物,而承揽合同是交付工作成果。履行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在一定时期内的,也可以是分期、分批的。运输合同按照运输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路、铁路、海上、航空等方式。履行方式还包括价款或者报酬的支付方式、结算方式等,如现金结算、转帐结算、同城转帐结算、异地转帐结算、托收承付、支票结算、委托付款、限额支票、信用证、汇兑结算、委托收款等。履行方式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应当从方便、快捷和防止欺诈等方面考虑采取最为适当的履行方式,并且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  (八)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违约责任在合同中非常重要,因此一般有关合同的法律对于违约责任都已经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法律的规定是原则的,即使细致也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顾到各种合同的特殊情况。因此,当事人为了特殊的需要,为了保证合同义务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为了更加及时地解决合同纠纷,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如约定定金、违约金、赔偿金额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指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的解释以及法律适用等。解决争议的途径主要有:一是双方通过协商和解,二是由第三人进行调解,三是通过仲裁解决,四是通过诉讼解决。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如果意图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是不用进行约定的,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都要事先或者事后约定。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如果选择适用仲裁解决争议,除非当事人的约定无效,即排除法院对其争议的管辖。但是,如果仲裁裁决有问题,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申请法院不予执行。当事人选择和解、调解方式解决争议,都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辖,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那么了解合同的基本要素之后,我们就得了解在具体的实务操作过程中怎么样来合理的安排这些要素,以尽量减少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问题。

1记录客户说的内容。客户说时,一定要书面记录,不要太相信自己的记忆力,免得客户走后,再给客户打电话重复询问。

  2询问合同双方的主体性质。除了口头询问最好再看看营业执照等类似文件。

  3查询合同范本。有范本的参照、比对犯错的几率要小很多。

  4向客户索要以往类似合同。如果客户以前签订过类似合同,我们要过来参照、修改工作要轻松很多。而且还能看出客户的一些交易习惯。

  5考虑合同性质。属于有名合同要简单些。无名合同要更谨慎。特殊性质合同,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要查询专门的规定。

  6确定合同标题。内容明确的好办。内容繁杂,或性质拿不准的考虑客户利益确定标题,有的只写“合同书”、“协议书”。

  7确定甲乙双方名称。要看书面文件核对公章印鉴。

  8确定主要条款(对照合同法的规定: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等)

  9违约条款。违约金数额、比例、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等。

  10生效条款。考虑合同何时生效对客户有利。

  11解决争议条款。诉讼或仲裁等,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列明。

  12考虑是否约定管辖权。

  13确定法定代表人。不要弄错,不要遗漏。

  14考虑合同签订地点。技巧类,不多说。

  15签约时间。

  16是否需要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用好了可避免很多诉讼程序。还有些公证看起来意义不大,但实际上公证机关能做一些律师做起来很困难的事情。

  17考虑合同履行后可能发生的风险。有时风险不能完全规避,但我们至少要想到,并给客户提醒。

  18是否为格式条款使用目的。如果作为格式条款使用,措辞要更小心了。

  19考虑合同生效是否还要履行其他程序。如要批准、登记、备案等。

  20合同起草完成后,再重新检查。最好停一会,换换脑子后再检查。

  21校对错别字。很简单的事情,我们却往往没做好。

  22多页合同提醒客户加盖骑缝章。有时你会觉得盖不盖无所谓,但万一出问题,后悔可就来不及了。

  23还有签订合同不是律师一个人的事,专业性很强的合同一定要建立合同会签制度。毕竟律师也不可能什么都精通。

签订商品数量条款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 正确掌握成交货物的数量

1. 对于出口商品数量的掌握,应考虑以下4点:

(1) 国外市场的供求情况。要正确运用市场供求变化规律,按照国外市场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成交量,以保证我国出口商品卖得适当的价钱,对于我主销市场和常年稳定供货的地区与客商,应经常保持一定的成交量,防止因成交量过小,或供应不及时,使国外竞争者乘虚而入,使我们失去原来的市场和客户。

(2) 国内货源情况。在有生产能力和货源充足的情况下,可适当扩大成交量。反之,则不应盲目成交,以免给生产企业和履行合同带来困难。

(3) 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当价格看跌时,应多成交,快脱手;价格看涨时,不宜急于大量成交,应争取在有利时机出售。

(4) 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对资信情况不了解和资信欠佳客户,不宜轻易签订成交数量较大的合同,对小客户也要适当控制成交数量,而大客户成交数量过小,将缺少吸引力。总之要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成交数量。

2. 对进口商品数量掌握,要考虑以下3个因素:

(1)国内的实际需要。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成交量,以免盲目成交。

(2)国内的支付能力。当外汇充裕而国内又有需要时,可适当扩大进口商品数量。如外汇短缺,应控制进口,以免浪费外汇和出现不合理的贸易逆差。

(3)市场行情的变化。当行情对我有利时,可适当扩大成交数量反之应适当控制成交数量。

(二) 数量条款的各项内容应订的明确具体

在数量条款中,对计量单位的规定,以"吨"计量时,要订明是长吨、短吨还是公吨;以罗为单位时,要注名每"罗"的打数,力求避免使用含糊不清和笼统的字句,以免引起争议。对于"溢短装"和"约"量必须在合同中订明增减或伸缩幅度的具体百分比。

1.商品的品名必须准确、具体,切忌作空泛、笼统的规定,以免给履约造成麻烦。

2.商品的品名要统一,一种商品不能用几个名称,应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名称,做到中英文名称精准一致和统一,若使用地方性名称,则需要双方就其含义取得共识。

3.约定品名要实事求是,切实反映商品的实际情况,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句都不应列入条款,以免影响履约。

签订购房合同补充条款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应该明确的把售楼书和其他广告的内容写进补充协议里去,这是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一个很重要的方式。

第二,明确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的时间。因为购销合同里通常没有说多长时间把产权证办下来,这通常在补充条款里约定。

第三,要明确按揭办不下来的话,双方的责任。现在买房通常需要按揭,确实有的情况下按揭没有办下来,没有办下来的原因比较复杂,有购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银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综合的。要明确,如果按揭办不下来,双方各自的责任是什么。

第四,明确关于公摊建筑面积。现在面积争议最多的就是公用面积的分摊问题,而且有些开发商经常在公摊上做文章,所以要和开发商约定清楚,不仅要有一个笼统的公摊面积的数字,而且要约定公摊的是哪一部分,要确定公摊的位置。现在有很多赠与这个,赠与那个,实际上有的时候是公用的面积。

第五,应该明确装修标准。以后逐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精装修,那么就必须对装修的标准明确。比如说装修的标准不要笼统的想使用进口材料、高级材料等这种不明确、含糊的表述,一定要明确使用什么品牌,甚至包括颜色等。

1、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2条和第131条的规定,基于买卖合同的特殊法律关系,签订买卖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以下条款:一是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及包装方式;二是标的物的价格、金额、货币及价格术语;三是标的物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四是标的物的保险和运输方式;五是标的物的检验标准、方法和检验时间;六是价款支付的时间、地点,支付方式和结算方式。2、买卖合同注意事项:(1)保证问题。保证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人)以自己的名义担保一方当事人(被保证人)履行合同,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签订合同时要注意:①保证的生效时间要与主合同生效的时间相一致,如果合同签订后要办理公证、签证或报经上级批准才生效的,那么保证的生效期限也应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才开始计算,主合同生效日期改变的,应征得保证人同意。②保证的有效期限应与主合同的有效期限相一致,如果约定以保证为合同成立条件的,那么须保证条件成熟时,主合同才生效。(2)抵押问题。抵押是指合同中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一定财产提供给债权人作为抵押物的一种担保。订立抵押条款时,一般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抵押人可以是合同中的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必须是对抵押物享有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人。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必须是依法可以流转的财产。抵押成立后,抵押权人即对该抵押物享有担任物权,抵押人不能再将该财物另行抵押他人,否则,重复的抵押无效。(3)定金问题。定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在订立合同时,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作为合同的担保形式之一,既可以作为合同成立的法律证据,又能担保合同的履行,不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就要受“定金罚则”的制裁。(4)预付款问题。预付款是一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合同履行后,预付款可以折抵货款或酬金;如果合同不履行,预收货款的一方应如数退回预收的货款及利息。

《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参考行业范本再结合履行中实际可能发生的风险来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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