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工死亡的待遇规定_非因工死亡如何补偿?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00:59:01 人阅读
导读:员工非因工死亡,用人单位并没有侵权,无需赔偿,有侵权人赔偿。员工非因工死亡,没有侵权人的,或者有侵权人但从侵权人无力出无法获得赔偿的,由所在单位和社会保险机构按...

  员工非因工死亡,用人单位并没有侵权,无需赔偿,有侵权人赔偿。  员工非因工死亡,没有侵权人的,或者有侵权人但从侵权人无力出无法获得赔偿的,由所在单位和社会保险机构按照所在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规定支付死亡待遇。死亡待遇由丧葬费、抚恤金(救济金)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组成,具体标准咨询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员工非因工死亡,有侵权人并从侵权人处获得了赔偿的,其赔偿项目费用低于所在省非因工死亡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补足差额。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 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三个月至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有社保的话社保承担,但要注意视为工伤的情形。社保承担。,《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2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到12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广东省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为《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的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其中:1.丧葬补助费的标准为3个月工资;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为6个月工资;3.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以上合计共15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广州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算。

职工已参加社保的,上述一部分待遇是由社保基金负责支付,可直接到当地社保部门进行申报,由其核准后发放相应的待遇,剩余的待遇部分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具体业务办理可咨询人社部门热线电话:12333。

虽然《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时其遗属可以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获得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但并没有禁止企业按《暂行规定》规定另行向职工遗属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等补助项目;而且从保护劳动者及其遗属合法权益的角度,在《暂行规定》未被废止或者出台新的明确规定情况下,也不应当降低职工遗属所获得的死亡抚恤待遇标准,企业也应当《暂行规定》规定向职工遗属支付一次性救济金。

2017年8月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47号)再次发文明确上述观点:

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其遗属依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主张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的,予以支持。

员工非因工死亡公司的赔偿:

1、对于非因工死亡的待遇,如果地方性法规或者政策有相应规定的,按照当地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策执行。在没有地方性法规或者政策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2、195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至今仍然有效,按照其规定,非因工死亡待遇包括如下: 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如果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了相关的社会保险,该以上待遇由劳动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没有办理社会保险,那么是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造成了职工该方面的损失,因此,该赔偿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

3、具体赔偿数额可参照该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上述亲属中,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就业或参军的;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死亡的。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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