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公司把工程分包给个体户_私人承包工程与劳务公司承包有什么区别?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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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当然要承担责任:如果业主允许,你可以劳务分包,但不能一包代管,作为总包方,你必须承担整个工程的管理责任——安全、质量、工期等,出了任何问题,都得首先追究你的责任,然后才是分包方。

题主想问的应该是:建筑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总包、分包的税收以及开票问题:

营改增后,建筑业税率经历了从11%到10%,再到目前施行的9%,又涉及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以及异地预缴等,可以说是目前最复杂的一个行业了,所以我的回答可能较长,恳请大家耐心开完。

按照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下面举例来说明:

背景资料:甲建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在异地承揽了一项建筑工程,合同总造价300万元,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甲供、清包、老项目工程),乙公司为分包方(劳务公司),也是一般纳税人,乙公司下又有若干个包工头或个人,甲建筑公司收到含税工程款300万元,支付给乙公司分包款50万。

至于怎么开具发票,这很好理解,肯定是甲开含税金额300万元增值税发票给工程的建设单位,乙公司开含税金额50万元增值税发票给甲公司。

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包工头等涉税问题如下:

一、先说总包公司

1、甲公司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①增值税

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应当以300万元扣除分包款50万元后的余额,在工程所在地,按3%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即预缴增值税为(300-50)/(1+3%)×3%=7.28万元,回到机构所在地应交增值税(300-50)/(1+3%)×3%-7.28=0.00万元;

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工程所在地为市级单位为例,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7.28×(7%+3%+2%)=0.87万元;

③合同印花税

在此案例中甲公司签了两份建安合同,一份是与建设单位签的总包合同300万元、另一份是与乙公司签的50万元的分包合同,按照印花税的相关规定,甲公司应交印花税为(300+50)×10000×0.03%=1050元;

④企业所得税

目前,大部分建筑业已经由以前的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由于没有具体数据,所以此处不做计算。

2、甲公司选择一般计税

①增值税

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应当以合同价款300万元扣除支付的分包款50万元后的余额,在工程所在地,按2%预缴增值税,即(300-50)/(1+9%)×2%=4.58万元,销项税额为300/(1+9%)×9%=24.77万元,因总包选择一般计税,那分包也是一般计税,取得分包方开具的专用发票50万元,进项税额为50/(1+9%)×9%=4.13万元,假设甲公司不存在其他进项和销项,甲公司应在机构所在地补缴增值税=销项-进项-预缴增值税=24.77-4.13-4.58=16.06万元;

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同样以市为单位,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4.77-4.13)×(7%+3%+2%)=2.48万元

③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与上述甲公司按简易计税办法时一样,甲公司应交印花税1050元、企业所得税需要根据具体数据计算!

二、分包公司(乙劳务公司)

分包方已收到的结算款,按相关规定确认收入:

1、乙公司选择简易计税

①增值税

这种情况下,乙公司应交增值税为50/(1+3%)×3%=1.46万元;

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1.46×(7%+3%+2%)=0.5万元;

③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应交印花税为50×10000×0.03%=150万元

企业所得税需要具体数据计算,该处不做计算;

2、乙公司选择一般计税

①增值税

销项税额=50/(1+9%)×9%=4.13万元;

进项税额为乙公司取得的进项税额,假设乙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13万元;

应交增值税=4.13-2.13=2万元;

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乙公司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7%+3%+2%)=0.24万元;

③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应交印花税为50×10000×0.03%=150万元

企业所得税需要具体数据计算,该处不做计算;

三、包工头或个人

理论上,劳务公司取得分包工程不允许再次转包,但是在实务中却存在层层转包的情况,是否合法,在此不做讨论!

正常情况下,劳务公司可以直接给包工头或个人发工资,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

在实务中,还涉及小规模纳税人、兼营等其他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我做的说明只是一般情况,希望能帮到您!

我是财税小青年,欢迎大家指导交流!

如果问题中的个人是自然人,是不可以的。

资质原因

建筑业行业准入严格,虽然施工劳务资质不区分类别和等级,但劳务分包合同是必须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通过竞标才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而且建筑分包实质和形式必须统一,要符合住建部门规定的建筑分包业务。

个人是没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因此个人不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差额计税是有条件的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是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计税依据,不做任何扣除的。

但取得分包款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预缴税款时是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也就是说预缴增值税可以扣除分包款。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时,无论是预缴增值税还是计算应缴增值税,可以差额征税,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为计税依据。

此外,可扣除的分包款必须取得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的凭证。

个人是不能承包工程的。

承包人从事建筑工程必须具有主体资格,即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及具有从事建筑行业的资质方可作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方当事人,个人明显不得成为承包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一是承包人未取得资质及超越资质,承包人既要有营业执照,有营业范围,另外还必须有有资质等级,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第二是“借用资质”,其表现形式,从实务来看大部分是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第三是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招标无效的”其法条依据是《招标投标法》第四条第二款,必须招标的有七种情形,属于违反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建筑公司与个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有效吗?

1、合同无效。

法律规定合同无效之后,基本上是两个法律后果,一个是返还,能够返还的返还,不能够返还的折价补偿;再一个是,在履行无效合同过程中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来分担这个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合同无效后不能返还的,只能折价补偿。折价补偿的标准和分担的核心就按照已经发生的实际费用来进行核算。折价的标准,按什么进行折价?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参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最符合行情和实际情况,相当于双方当事人对无效合同的折价标准已经达成默契了,就应当按照这个方式进行结算。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计价方式。

根据《民用房屋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规定,有如下三种计价方法:

1、固定价,就是我们通常讲的包死的;

2、可调价,有的是合同价款加签证,有的是施工图加预算加签证;

3、成本加利润的方式,我们都知道建设工程价款里面包括:有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四个部分。

因此,对于建筑工程可个人承包吗这个问题答案是否定的,个人明显不得成为承包方,其承包工程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与其他建筑工程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

劳务分包

指施工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均可作为劳务作业的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也就是:甲施工单位承揽工程后,自己买材料,然后另外请乙劳务单位负责找工人进行施工,但还是由甲单位组织施工管理。劳务分包是施工行业的普遍做法,法律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但是禁止劳务公司将承揽到的劳务分包再转包或者分包给其他的公司;禁止主体工程专业分包,主体工程的完成具有排他性、不可替代性。

关系模式:

按照《劳动法》规定,双重劳动关系是不允许的。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者必须与他人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否则,他就没有劳务可以向劳动接受者提供。所以,在劳务作业分包中的劳务合同实际上涉及到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一个合同是劳务受包人(劳务作业分包企业)与工人(劳务提供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另一个是工人与劳务接受者即劳务分包人(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之间的劳务合同。这种合同关系与《合同法》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非常相似。

这里应注意,劳务受包人合法运作必须包含两种形式:一是与有劳务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即劳务分包人(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建立劳务分包合同关系。二是特定地区若干经过岗前培训的自然人中的每一个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通过劳务作业分包中劳动关系模式图,三方的劳动关系就清楚了:工人与劳务受包人确立了劳动关系,自然工人与劳务受包人之间由于劳动引起的关系受《劳动法》调整;工人与劳务受包人又同时与劳务分包人形成劳务合同,由此引起的与劳动有关的法律关系由《民法》来调整。工人与劳务分包人的劳务合同的效力应低价于劳务受包人与劳务分包人的劳务合同,即“个体劳务合同”中关于工人权利的标准不能低于“集体劳务合同”中相应标准,当“个体劳务合同”与“集体劳务合同”相抵触时,应按“集体劳务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在劳务作业分包过程中由于工伤、报酬等引起的劳动纠纷也就很好处理,根据两个合同的规定和各自依据的法律来分拨和处理三者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既有利于保护个人的权利,也理顺了企业的权利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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