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包括_什么是民族自治地方?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12:36:53 人阅读
导读:自治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地级行政区,是在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地位介于省与县之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享受较高的自我...

自治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地级行政区,是在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地位介于省与县之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享受较高的自我管理权利。设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截止到2016年,中国大陆共有30个自治州。

已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大致有3种类型:

①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如西藏自治区,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②以一个人数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包括其他人数较少的少数民族聚居区而建立的,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要是维吾尔族的聚居区,但其中包括哈萨克、蒙古、回、柯尔克孜、锡伯、塔吉克等民族聚居区;这些少数民族也分别以其聚居区为基础,建立了相应行政地位的自治地方。

③以两个或多个少数民族的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如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

省县镇三级,新疆,西藏,内蒙古,宁夏,广西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

有新疆,西藏,广西,内蒙古,宁夏共五个省级民族自治区。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一个或多个少数民族在其聚居地方依法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是根据宪法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的构成一级国家行政单位的自治单位。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其行政单位分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

各民族自治地方按民族组成大体有三种类型:或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或以一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并包括一些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或以两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聚居区联合建立。

有些少数民族,可团聚居地区的不同,建立几个自治地方。

由于中国少数民族分布特点是大分散、小聚居,所以每个民族自治地方,都包含了一些汉族居民。

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一般由民族名冠以地方名称组成。

根据宪法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乡是我国在某些面积小,人口少,不具备成立自治制度的少数民族地区的一种补充方式。

少数民族人口占全乡30%或者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就可以成立民族乡,特殊情况比例可以略低。

我国除了海南,宁夏,山西,陕西,上海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建有民族乡,其中贵州最多(252个)云南(180个)四川(99个)湖南(99个)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