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妻子继承财产份额_丈夫死后,妻子和子女之间的财产分配?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06:19:21 人阅读
导读:夫妻一方的去世,等于把家庭的一半财产拿出来分给大家。怎么算也是赔本的买卖。人没有了,钱也没有了。另一方能不能继承所有财产,是根据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而定的。因为夫...

夫妻一方的去世,等于把家庭的一半财产拿出来分给大家。怎么算也是赔本的买卖。人没有了,钱也没有了。

另一方能不能继承所有财产,是根据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而定的。因为夫妻双方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财产一分为二,一人一份。如果一方突然去世,那么去世方的一份财产变为了遗产。

遗产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是遗嘱人在法律规定的方式下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处分。法定继承,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遗产。

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们、祖父母、外祖父母。

例如夫妻有30000元夫妻共同财产,突然去世一方,去世一方的一份财产15000元变为遗产。

第一顺序人继承遗产,根据人数平均分的基础上,考虑照顾被抚养人或被赡养人原则分配遗产。假设配偶、子女(2人)、去世方父母(2人),共计5人,每人3000元,还要考虑被抚养人或被赡养人情况,配偶拿不到很多。

一、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搞清楚,这房屋是属于夫妻名下的共同财产,还是属于妻子名下的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买的房屋,通常情况下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也有例外。如果双方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的,那房屋就可以是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个大家一看就懂了。

这里,让大家困惑的地方是,既然房产证写了妻子的名字,是不是就意味着房屋一定就是妻子的个人财产呢?

这需要分具体情况而定。因为历史的原因,房产证改版了多次。不同的版本有不同的填写规范。房屋登记部门的登记规则也调整了多次。

1、如果那本房产证上只写妻子的名字,并且在相关栏目内注明“单独所有”四个字的,则可以明确该房屋属于妻子名下的个人财产。

2、如果房产证上只写妻子的名字,但没有“单独所有”四个字的。就需要到登记部门去查询登记档案后再来作判断。

若登记档案中,留存有夫妻双方约定房屋归妻子的约定书的,则房屋属于妻子的个人财产。

若登记档案中没有留存约定书,虽然房产证上没有显现丈夫的名字,但他受婚姻法保护,俗称隐性共有人。所以这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若此时妻子坚持认为,房屋是她个人所有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并提供相关证据。

二、明确了夫妻之间房屋的归属后,再来看丈夫去世后,房屋的归属。

1、如果这房屋是妻子的个人财产,丈夫去世,房屋仍为妻子的个人财产。

2、如果这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属于丈夫的那部分份额,要按继承法办理。

有遗嘱的,归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所有。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为丈夫的父母、配偶、子女。

但整个房屋是属于上文中的妻子和继承人共同所有。房产证上会把他们的名字一起写上去。

‘’不可能!‘’

依我之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法律规定的确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去世后的遗产继承中‘’不一定全部‘’由另一方继承。

如果去世一方的‘’父母‘’还健在,依继承法之规定去世的配偶留下的遗产份额健在的父母作为遗产继承第一顺序人之一,依法应该分得该得的份额遗产;

如果去世的一方还有亲生儿女或依法收养的儿女或非婚生子女,依继承法之规定‘’子女‘’也是该去世的父或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依法依理应该分得去世的父母去世留下遗产的应得份额;

如果一方系男方去世,去世前其妻己怀有男方的骨血,虽未出世,但依继承法之规定遗产继承时应留有‘’遗腹子‘’的份额直至孩子出生,如果是鲜活的生命,就必须以‘’子女‘’的身份分得该份遗产;

如果去世的一方在外正常的经营活动,或履行与已身份相关的必要的义务而对外合法借款,去世后首先须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债务后所余遗产才能分割。

如果还有N…个合法理由参与‘’去世一方所留遗产‘’的分割。

当然,如果夫妻双方的子女已成年,父母也双亡,且夫妻双方也无外债,如果一方以遗嘱‘’的形式明确自己去世后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自己的份额全部由另一方继承的话,那么,此种情形下另一方才可以完全继承去世的一方的全部遗产。

请问:配偶一方去世后,另一方面还能完全继承其遗产吗?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男方去世后,遗产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如果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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