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孩子送人判几年_把孩子送人的最后都后悔了吗?

作者:admin
左侧宽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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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民政部门工作,我简单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先说结论:26年前把女儿送人的亲生母亲,在法律意义上讲,女儿现在肯定没有赡养的法定义务。当然,女儿自愿赡养的除外。

首先,母亲把女儿送人,其实质就是收养问题。即然是收养问题,就必然按照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来做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判断,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题主非常明确地指出:其亲生母亲是26年后来相认的,我们可以很简单地推断,其母亲将女儿送人的时间是1994年1995年。这个时间点是非常、非常重要的。

其次,我国收养法的制定和修订历程。199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明确规定从1992年4月1日起实施,即从此时起正式生效。1998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原收养法做出重大修改,同时明确从1999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这个修正案,内容比较多,最关键的地方就是明确地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也就是说:从1999年4月1日起,收养必须到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并依法取得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之日,便是收养关系成立之日。没有进行收养登记的,法律一概不予承认,也不受法律保护。

这就带来一个问题,法律修改之前的若有以民间私下协议方式成立的事实收养,又该怎样处理呢?而题主的问题恰恰就涉及到这个时间段。

所谓的事实收养,是指收养、送养双方的收养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但是没有办理原来规定的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地共同生活的行为。1984年8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在实务上,事实收养一般依照这个司法解释予以处理。

最后,回答题主的问题:母亲把女儿送人,26年后来相认,(从)法律上来说,女儿还有赡养义务吗?如果将以上内容简单地概括一下,就是:1994-1995年送人的女儿,不论是否办理了收养相关的手续,只要为亲友和当地群众认可,以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名义,在一起长期共同生活,即承认事实收养为合法的收养关系,当然受法律的保护

关于因送养行为而产生的亲生父母与送养女儿的权利义务关系,《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确地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送养之后,送养的女儿与亲生父母之间,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关系。更直白地说:由于送养行为,从此血亲成路人,一拍两散,完全可以了无牵挂

很明显:只要认定1994-1995年的送养行为合法,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就是合法的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一家人;养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便不再是法律意义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根本就不是一家人。从相互关系的角度说:亲生父母没有实际抚养过送养的女儿,自然,也无权要求送养的女儿赡养亲生父母与此相应,送养的女儿没有法律义务赡养亲生父母,当然,也无权要求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这种关系也是相互的,并不是单向的。被送养的女儿真正要赡养的人,当然是自己的养父母。

从法律的角度谈问题,让人感觉冷冰冰的,有时候还确实很伤感情。这里,还是要强调一句:如果被送养的女儿有赡养能力,也愿意赡养其亲生母亲,养父母也通情达理地同意,被送养的女儿自然也可以赡养自己的亲生母亲,但永远不会是法定义务

我身边人的经历是:非常后悔!

我四叔和四娘第一胎就是双胞胎闺女 ,当时正赶上计划生育比较严重,家里也穷,所以找了一个中间人我喊表叔的给找了个好人家送出去了一个,当时说好的就是给人家当亲闺女养 ,以后不再联系了。

后来我四叔和四娘就带着剩下的这个女孩东躲西藏的想要男孩。在流浪的路上一边做生意一边要孩子,那几年说起来我四娘还是掉眼泪,挺苦的,有时候白天都不知道今天晚上会住在哪,有时候还遭人举报。

后来在一个远房亲戚的帮助下藏在他们那里的郊区,开始收废品,又生了第二胎还是女孩。那当然还不能回家呀,就继续在外边收废品。也就是真的命运眷顾,那几年废品生意特别赚钱,四叔四娘虽然没有生到男孩但是钱挣了不少。

直到我四娘35岁那年又怀了第三胎,我的堂弟出生了,这时候计划生育也没那么禁了,四叔娃也生了钱也挣了。

回到我们镇上买了一大块地皮盖了房子,建了废品收购站,后来又给大女儿投资承包了一个幼儿园,成了我们那里的“废品王”,励志的榜样。

自从在镇上站稳脚跟之后,我四叔和四娘就开始联系当年那个中间人表叔,想把第一胎送出去的女儿认回来,前后找了有无数次,那个中间人表叔也联系了我那个堂妹的养父母,说孩子很好,什么也不知道,所以对方始终没同意他们见孩子。

去年我回家我四娘四叔还在坚持不懈的求那个中间人去找我那个堂妹的养父母,哭着抹泪,言语之间埋怨人家养父母不近人情什么的,说就算不要回来,就见见面认一下子就行。表叔的意思对方养父母对我四叔四娘的行为已经很生气了,现在就是躲着不见,孩子在哪他现在也不知道,他会再努力联系的。

所以,你看,我四叔四娘现在是不是非常后悔呢?虽说她们是我的亲人,但是我还是想说,或许不打扰才是我那个堂妹最好的保护。

如果公公婆婆老公把孩子送人了,你会原谅他们吗?

孩子是女人十月怀胎辛苦生下来的,是女人身上掉下来的一块肉,血缘关系是更改不了的,孩子如果被公公婆婆老公送走了,肯定是不能原谅的。

一,孩子是夫妻生命的延续,是夫妻感情的结晶,就算孩子长的不可爱,但跟你老公也是父子或者父女关系,他怎么能忍心把孩子送人呢,怎么能舍得呢!这样的男人靠得住么?就算养不起,但也要跟你商量商量吧,怎么能一意孤行的私自做主呢!要知道孩子是你们两个人的,你的想法和意见也很重要的。



二,养孩子是父母的义务和责任,如果不想要他,当初又干嘛把他带到这个世界上呢!如果之前都不想要孩子,那还不如在他还没成形的时候就给打掉呢,省得生下来之后要面对父母的抛弃和不喜欢。既然生下来了,就要对他负责,可是你公婆以及老公却要把孩子送走,真的是太狠心了,这样的家人怎么能不令人寒心。

三,有些地方重男轻女,也许这个孩子是女孩,所以公公婆婆以及老公把孩子送走了,但我觉得现在社会,女孩要比男孩更吃香的,而且女孩比较贴心,比较心细,对父母的孝顺相比较而言也比男孩多,干嘛非要有那么重的重男轻女思想呢!不管是男孩还是女孩都是你们的子孙后代,怎么就想不开呢!

四,把孩子送走,就不怕孩子吃苦受罪么?怎么就不替孩子考虑考虑呢,孩子在自己父母身边多好啊,你反正你们这一家人做事真的是奇葩,哪有人把孩子送人的,如果真的迫不得已的话,那也要尊重你吧,这个孩子是你辛苦生下来的,却被他们毫不珍惜,如果可以原谅,那真的是脑子进水了。

反正如果是我,绝不会原谅他们的,哪怕和老公离婚,我也不会让他们的想法得逞,如果当初不想要孩子,完全可以提前说出来,但没必要在孩子生下来了,做一些让人接受不了的事吧!

我是傲雪化情感,感谢你的阅读和关注!

泼出去的水还收的回来吗?

在你女儿心里,她就是当初你认为多余的那盆水。

各自安好吧,也不要再打扰她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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