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_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00:27:54 人阅读
导读: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流转关系,是以...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流转关系,是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是:

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4.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

调整对象是某些社会关系,有人身关系,也有财产关系。如甲打了乙,构成侵权之债,民法就调整的是人身关系。再如甲乙买卖货物,构成买卖合同,民法就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另外,对于知识产权方面,因为其不仅具有人身属性又具有财产属性,所以民法对此调整人身和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对象:一个民法是什么的问题

律学馆

民法调整对象,是指应由民法进行调整、规范,并且规定在民事法规之中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对象体现了国家意志,即国家根据自己的价值取向,对其认为重要的社会关系加以规定,引导人们朝着国家期望的方向去进行活动,并实现国家所追求的结果。简而言之,民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建立在特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还反映了国家这个大集体所要确认、保护和发展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必然是对国家治理和秩序稳定有利的。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即一定的社会关系。

我国的法律部门是按照法的调整对象进行划分的。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民法与其他法律的直观区别。当然,不同时期对民法调整对象有不同的认识,因此民法的范围也就不尽相同。如早期我国认为民法只调整财产关系和一定的人身关系,导致《婚姻法》被排除在民法体系之外;又如新中国第二次编撰民法典时认为民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在这种认识的指导下起草人将预算、税收等关系都纳入了民法的调整范围。民法调整对象与民法调整范围是同义词,二者只是字面上的不同,实际指代的含义并无区别。

民法调整对象还关系到法的本体,民法是什么?民法保护什么?它是私法还是公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权利法、自由法还是以义务为本位的不自由、不平等的法?这些问题,都可以从民法的调整对象中一窥究竟。

可以说,民法与民法调整对象的关系就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民法调整对象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尽管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并没有像我国一样在民法总则直接予以明确的规定,但是,他们依然要在实践中对哪些社会关系受民法调整,哪些不受民法调整做出确认。这是适用民法的前提。我国早期民事立法受到苏联的巨大影响,在总则中明确规定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其中的结果之一,民法调整对象和民法的立法目的一起,在民法典中起着提纲挈领的作用。

通过民法的调整对象,我们才可以将合同法、物权法、继承法、婚姻法、侵权责任法等涉及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串联起来,形成事实上的“民法典”,而不会把税法、公司法等归入到民法之中。所以说,问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其实是问民法是什么。

  1、民法调整的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体现民法精神、指导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中国的民事立法上,确立了以下六项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它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对于如何判断权利滥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行使权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中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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