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抵押合同变更用途_最高额抵押合同的解押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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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最高额抵押的有关内容。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债权确定的期间。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一般会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债权确定的期间,例如,如果当事人订立最高颧抵押合同对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发生的债权作担保,那么该期问即为债权确定的期问,2007年12月31日为债权确定的最后日期。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当事人可以协议延长或者缩短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债权确定的期间。 (二)债权范围。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例如,某家电经销商与某家电制造商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对一定期间内连续购进该家电制造商生产的电视机所要支付的货款提供担保。抵押期间,双方约定,在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同时为家电制造商的电冰箱的货款提供担保。 (三)最高债权额。当事人可以协议提高或者降低抵押财产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如将约定的最高债权额3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或者降低至200万元。

以房产设定抵押,是设定最高额抵押担保还是普通抵押担保属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意思自治的范畴,物权法与合同法对此并无限制性规定。故如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原先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更改为普通抵押合同,法律是允许的,变更后的普通抵押合同也是有效的。以上法律意见供你参考。

《物权法》第二百零五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第二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可根据“所担保的连续债权不可能再发生”作为决算之法定事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决算,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依法享有自主裁量空间。

举例:甲乙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以生产设备(价值50万)为抵押物,最高限额20万,抵押期限1年,办理 了登记;之后甲又向丙借款10万,将设备抵押给丙,办理了登记。后来,甲与乙将抵押最高限额变更为40万,抵押期限延长至2年。两个债务都到期后,设备拍卖得40万,乙只能得30万,丙得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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