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罚金的执行结案_刑事案件的罚金有执行时效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22:03:27 人阅读
导读:毕竟是刑事案件,罚金与刑罚相关联的便是减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

毕竟是刑事案件,罚金与刑罚相关联的便是减刑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所以,缴纳罚金可以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对于减刑具有重要意义。若未缴纳罚金,自然影响服刑期间的减刑问题。实践中也碰到多个服刑人员因为减刑问题而要求家属缴纳罚金。所以,若是金额不高,经济也允许的话,该缴纳的罚金还是建议及时缴纳。

另外便是罚金的执行问题。若当事人未依法缴纳罚金,罚金也将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执行。那法院就会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惩戒措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这些将影响被执行执行人搭乘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影响日常出行。

法院判处的罚金应当缴纳。

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法院会移送到执行局进行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划拨银行存款、查封拍卖财产、扣押相应价值的物品等、对拒不执行的,还可以采取拘留措施。

(一)执行机关  罚金、没收财产刑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9、220条的规定,罚金和没收财产刑的执行机关都是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财产刑时,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二)执行程序  1.关于罚金的执行。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  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  2.关于财产刑的执行。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对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分子,在本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原判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执行后或者无法执行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委托的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财产刑的财产直接上缴国库;需要退赔的财产,应当由执行的人民法院移交委托人民法院依法退赔。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基本特点:  (一)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  (二)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  (三)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  (四)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当事人不主动向国家司法机关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一般不介入干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受害人或者群众报案、举报后,公安、检察机关即会介入侦查。然后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由法院作为法律的裁判者进行公正的审判从而达到制裁犯罪人和保护人民的刑法目的。

网上一直有人在问:“被判了刑,并处罚金,是不是一定要交罚金”,或者,“刑罚执行完以后,出来是否还要交罚金。”“如果不交罚金,会怎么样?”那么,现在就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罚金刑。

罚金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即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主刑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刑法总则只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并未对罚金刑作出具体的阐述,罚金刑也只是散见于刑法分则的具体罪名条文中。根据刑法分则的具体条文来看,罚金刑主要是适用于经济类型的犯罪,如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当然,刑法分则的其他章节的具体罪名也有适用罚金刑的规定,如第二章危害公众安全罪中的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罚金的适用方式

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罚金的适用方式有:一是选处罚金;二是单处罚金;三是并处罚金;四是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是,并不是说,一个罪名当中,如果有选处罚金,就不会有并处罚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以侵占罪为例,《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占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看出,这个条文即选处罚金,也有并处罚金的适用,只是在量刑档次上的不同,情节较轻的,可能只适用罚金刑,情节严重的,在判处有期徒刑时,并处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并处罚金必须是附加于主刑适用的;单处罚金一般对犯罪的单位适用。但具有规定的情形的,也可以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偶犯或者初犯;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罚金数额的确定

《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但刑法分则的各个条文并未具体规定罚金的数额。有的只规定了一定的比例,如《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处五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有的规定了相应的倍数,如《刑法》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有的比例和倍数相结合,如《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有的规定了一定的数额范围,如《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更多的是,只抽象地规定了并处罚金,即没规定罚金的比例,也没规定罚金的倍数,或者数额范围,如二百零一条逃税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于抽象的规定罚金,并未明确罚金数额标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

罚金的缴纳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因此,被告人被判处罚金的,无论是执行刑罚前,还是刑罚执行完毕以后,都是要缴纳罚金的,至于缴纳的方式可以是一次性缴纳,也可以是分期付款。当然,对于不缴纳的,法院会强制执行其可执行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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