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近似商标判断标准_商标查询时如何判断近似商标?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19:00:15 人阅读
导读:(一)文字商标近似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排列顺序不同,判定为近似商标。2.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判定为近似商标。...

(一)文字商标近似

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排列顺序不同,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判定为近似商标。

3.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判定为近似商标。

4.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判定为近似商标。

5.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判定为近似商标。

6.商标文字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判定为近似商标。

7.商标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8.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判定为近似商标。

9.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或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图形商标近似

10.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判定为近似商标。

11.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的图形商标,判定为近似商标。

(三)组合商标近似

12.组合商标原则上是进行分要素审查,即如组合商标中的汉字、外文、字母、数字、图形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时依据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共同制定的《商标审查审及审理标准》执行。

相同的商标是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

商标的核心要素是文字(图像)、字体、排列方式,如果两个商标在这些核心要素上在受众看来基本相同,无法进行有效的区分,那么就可以认定为“相同”。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去判定“相同”:

  1. 在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方面,两个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

  2. 在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方面,无法找到两个商标之间的显著特征区别;

  3. 两个商标只有颜色方面的差别。

如上图,两个VIVO商标其实是不同的,无论在颜色、字体还是间距上都有细微的差别,但在受众看来没有明显的区别,那么这就是“相同的商标”。OPPO也是同样的情况。

总的来说,只要两个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让看到的人受误导以为这是同一个商标,只是在艺术加工上有所区别,那么这就是相同的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  
(四)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工商总局《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商标相同是指两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近似商标是与注册商标在形状、读音或者含义相同相近,易造成混淆的商标

近似商标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有较为明显的差别,否则就属于相同商标而不是近似商标,但这种差别并不足以将其与注册商标彻底区分。

判定近似商标,法律依据是《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主要考虑几个方面:

  1. 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

  2. 外形特征;

  3. 含义;

  4. 文字顺序;

  5. 整体表现形式。

下图简单举出几个工商总局示范的近似商标例子:

近似商标的判定标准比较复杂,审查也较为“主观”。

工商总局《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或整体音乐形象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一)文字商标的审查
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3.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4.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5.商标文字构成、读音不同,但商标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6.商标文字构成、读音不同,但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7.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8.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9.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0.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变化,但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1.商标仅由他人在先商标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组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2.商标仅由他人在先商标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组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3.商标仅由他人在先商标及某些表示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组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4.商标仅由他人在先商标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组成,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5.两商标或者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6.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7. 商标包含汉字及其对应拼音,与含单独相同拼音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图形商标的审查

1.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图形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三)组合商标的审查

1.商标汉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外文、字母、数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3.商标的中文与其他不同语种文字的主要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4.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5.商标文字、图形不同,但排列组合方式或者整体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标整体外观或者含义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2005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共同制定颁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三部分“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规定:“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对比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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