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死了儿媳妇有继承权吗_儿媳对公婆的遗产有继承权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17:36:39 人阅读
导读:《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规定,公婆与儿媳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按均等的原则。公公婆婆死...

《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规定,公婆与儿媳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按均等的原则。

公公婆婆死后的遗产,儿媳于儿子不具有同样的继承权!因为公公婆婆死后的遗产,儿子、女儿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规定),儿媳不是。所以,从继承权来说儿媳没有继承权。儿媳只在老公先于婆婆公公死亡,儿媳对公公婆婆的遗产可以继承。但她继承的是他老公的继承份额。法律上叫做转继承权。所以,儿媳对公公婆婆遗产发生转继承权利。这一权利也受法律的保护。

儿媳不能。但如丈夫去世后,儿媳妇不论再嫁否,只要儿媳妇尽了赡养义务,替逝去儿子尽义务还是可以继承的。儿子死了,但他的赡养义务由儿媳代替完成,儿媳当然可以替逝去的儿子继承财产,但赡养的内容广泛,不是指买点东西看望,而是平时在经济帮助,情感慰藉,生活上关心照顾,生病照顾等。但如果公婆有遗嘱不给继承,儿媳也无权继承。

看了有关这个问题的回答,我真是感觉到普法的重要性了,现在还有好多人搞不清楚女婿、儿媳的法律地位和社会角色呢,难怪会有那么多家庭纠纷了。

首先,我先明确一下,大家一定要先把感情和法律分开,不管你心里怎么不喜欢有些法律规定,你都要认识到,现行有效的法律会影响事情的结果,而且法律不是针对一人 一事制定的,因此,只要法律保护了大多数人都权益,维护了社会的普遍公平,那么,这个法律就是正确的。个案的一些情况需要当事人自己去调整,或者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进行调整。

鉴于此,我要再次说明,婆媳关系是基于男女婚姻产生的,男女婚姻是法律关系,如果这个基础不存在,婆媳关系也不存在。也就是说,法律上,儿媳和婆婆成为亲属,成为一家人,完全是基于和男方的婚姻关系产生的。而一旦男方不在世了,婚姻关系也解除了,那么,儿媳和婆婆之间的亲属关系也就解除了。同理可证,女婿和岳父母的关系。虽然大家可能还有感情,在一起生活也习惯了,但是,在法律上,的确是没有法律关系了。也正因为此,儿子去世后,儿媳对公婆是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的。同理,女婿也没有法定义务赡养岳父母的。

其次,法律上追求权力义务统一原则,因此,既然儿媳和女婿都没有赡养去世配偶父母的义务,那么,他们也没有权利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他们不是继承人。继承法里规定,法定继承人中,第一顺位的是死者的配偶、配偶和子女。公婆或岳父母去世,他们的丧偶儿媳或女婿不是继承顺位中的人,不能继承。

第三,我们还要摒弃封建的观念,觉得儿媳有赡养义务,只要没改嫁,就一定要负担公婆的赡养。而女婿就没有这样的限制。法律上要求男女平等,丧偶儿媳和女婿都没有义务。但是,在广大农村,很多丧偶儿媳在赡养公婆方面付出了很多,对此,继承法中有明确规定,只要丧偶儿媳或女婿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那么,他们也是继承人之一,有权参与到老人的遗产分配中来。这是对好心人的回报,法律在这个方面是非常有温情的。

因此,谁也不能剥夺尽到了主要赡养的丧偶儿媳的继承权。同时,女婿也不是外人,只要他对老人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那么他也是继承人,有权参与遗产分配,此时,丧偶儿媳或女婿没什么不好意思的,参与老人的一次继承,是他们的合法权益。

当然,我这里说的是法定继承的情况。如果是遗嘱继承,那么,谁对老人好,老人就有权把遗产留给谁,通过遗嘱实现对自己财产的分配和安排,不必区分亲生子女和丧偶前儿媳还是前女婿,老人自己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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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在没有遗嘱,或有遗嘱但指定非儿媳继承财产的情况下,儿媳是没有继承权。除非父母留下遗嘱,将财产指定由儿媳继承;或在丧偶儿媳承担了对公婆的主要赡养义务,这样儿媳才会有财产的继承权。

第一,儿媳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

1、法定继承情况下,

《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继承法》第12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从现有继承法的法条可以看出,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儿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无法继承公婆的财产;除非,其配偶过世,丧偶儿媳对公婆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财产。

2、遗嘱继承的情况下,

只有公婆订立遗嘱,并在遗嘱中将财产指定给儿媳继承,这样儿媳作为遗嘱受益人,是可以得到财产的。不过提醒一下,因为通常情况下,儿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所以这种方式叫遗赠。

3、虽然儿媳没有继承权,但是儿媳仍然有权利享受财产。其中的逻辑是这样的,其配偶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了其父母的遗产。因为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俩人一人一半,所以之后如果儿子和儿媳面临离婚,儿媳就会分走的属于她的一半。

第二,如何避免“儿媳没有继承权,但仍有权利享受财产”的情况?

只有父母生前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指定分给儿子个人,这样儿子继承之后,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即使离婚也不会被儿媳分走财产。

即在遗嘱文字中指明,“由xx个人全部继承,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也就是所谓的“防儿媳条款”,加上这句话就解决了问题。

第三,如果确实想把财产给到儿媳,那么应该怎么做?

1、订立遗嘱,在遗嘱中指定财产“遗赠”给儿媳

2、儿媳在得知受到遗赠这个消息的2个月内表示接受,具体方式包括以下:

  • 去公证处办理“接受遗赠公证”。

  • 当然公证不是必须的,如果受赠人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可以起草书面证明,请两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现场见证并签名。

但是注意,这个动作必须在2个月内完成,否则遗赠无效,所遗赠的财产将按照法定继承执行。

3、儿媳作为遗嘱受益人,在老人身后,与所有其他法定继承人完成继承权公证,如果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认同这种分配方式,或者不愿意配合,那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希望回答对题主有帮助。

无继承权。• 从法条来看:《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分析其立法意旨:未丧偶儿媳,作为家庭生活成员,与其丈夫共同承担赡养义务。此时若公婆死亡,其丈夫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儿媳自身当然不享有。若其丈夫死亡,丧偶儿媳有再嫁的自由,对于已死亡前夫家的公婆,并不必然承担赡养义务。但是实践中,存在儿媳丧偶后依旧赡养公婆,甚至自此不再嫁他人的情况。为了保障这一类人的利益,立法明确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的继承权。(丧偶女婿同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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