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是否属于抵押物孳息_租金是否属于孳息?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13:21:17 人阅读
导读:就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租金法律问题,如下: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

就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租金法律问题,如下: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因此,抵押物被扣押后抵押权人应当将抵押物被扣押的情况通知抵押物法定孽息的清偿义务人。抵押物法定孽息的清偿义务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不得再向抵押人清偿抵押物的法定孽息,而应当向抵押权人清偿。如抵押权人不为此通知,法定孽息清偿义务人向抵押人所为之清偿有效,抵押权人不得再要求清偿。

1、抵押权对抵押物的出租。在物品上设了抵押后,由于物品的所有权依然在债务人身上,所以债务人依然可以将其出租,但一旦出现承租人做出可能降低抵押物价值的行为时,债权人(即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停止该出租行为,也就是说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终止该物品的租赁合同,可能导致债务人违约;当然也可以要债权人提供相当于抵押物被降低的价值的其他担保来进行补偿。 结论:抵押权对抵押物的出租会造成限制

2、抵押权对抵押物的转让。设立了抵押权的物品在转让上会有很大的限制,这体现在:无论是否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物转让必须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转让行为可能被法院判令撤销,例:A将房子抵押给B,并进行了抵押登记,后A未经B同意,将房子转让给C,未办理过户(在此不讨论已办理过户的情况),后B发现这个情况,将A起诉至法院,那么法院就极有可能判令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A同时对B、C构成违约。当然,如果抵押没有进行登记,那么上面的例子结果可能会有不同——C可能通过“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房子,C对房子已经设立了抵押的事实并不了解,并且以合理的价格付了房款;但是A依然对B构成违约,需要另外提供担保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对B进行补偿。还有一种情况,如果C购买房子后,帮A清偿B的债务,那么该转让行为无需经过B的同意。 结论:抵押权对抵押物的转让会造成很大的限制。以上就是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租金的法律问题。

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自然规律由抵押物产生的孳息,如果树结出的果实,牲畜生出的幼犊等。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规定由抵押物产生的孳息,如存、贷款的利息、财产出租收取的租金等。在抵押期间,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抵押物分离的孳息由抵押人收取。债务履行期届满,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债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由于法定孳息过去一直由抵押人收取,所以在改为由抵押权人收取时,抵押权人应当将改为抵押权人收取的事实通知应当缴纳法定孳息的义务人,抵押权人没有通知应当缴纳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法定孳息。也就是说,缴纳法定孳息的义务人仍继续将法定孳息交给抵押人的有效,不得作为抵押担保的财产。债权人收取的孳息,按以下顺序清偿:

1.收取孳息的费用;

2.主债权的利息;

3.主债权。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担保法》第47条规定:抵押物于人民法院依法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孳息。 后法优于前法,而且《担保法》设定了必须是法院扣押的前提,所以作为天然孳息的小牛应该属于所有权人甲,但是乙为生产小牛付出的合理费用甲应该予以支付,否则乙有留置权。

抵押财产的孳息,是指由抵押财产而产生的收益。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蕈息指物依照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如土地上生长的庄稼、树木结的果实、牲畜产的幼畜;法定孳息指依照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如出租人有权收取的租金、贷款人依法所得的利息。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仍由抵押人行使,因抵押财产的使用而产生的孳息应当归抵押人所有,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但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因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如果抵押财产的孳息仍为抵押人收取.则会使抵押人为收取孳息而拖延处理抵押财产,不利于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此时剥夺抵押人对抵押财产孳息的收取权,有利于抵押权人顺利实现抵押权,也能够充分发挥抵押财产担保债权受偿的功能。因此,针对这种情况,本条对抵押财产孳息的收取作出了特别规定。 物权法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财产的孳息,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例如,甲将已出租的房屋作为贷款担保抵押给乙,债务履行期间,甲仍有权收取该房屋的租金,但债务履行期满,甲没有履行债务,乙为行使抵押权请求人民法院将该房屋扣押的,此时,收取房租的权利就不再由抵押人甲行使,而应由抵押权人乙行使。 需要说明的是,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财产的孳息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必须是抵押财产被扣押后,抵押权人才能收取其孳息;(二)抵押财产被扣押后,抵押权人已经通知应当给付法定孳息的义务人。因为法定孳息如租金的取得,取决于义务人的给付行为,通常情况下义务人负有向抵押人给付孳息的义务,如果抵押权人未将扣押事实通知义务人,义务人就无法将孳息交付给抵押权人,抵押权的效力也就无法及于该孳息。 由于收取孳息可能要付出一些费用,如收取果实的劳务费,这些费用应当首先得到满足,也就是说,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再用于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

  原则上归抵押权人所有,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房屋租金是收益,不是孳息。 孳息是指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就租金而言,租金并不属于孳息的范围,租金产生的利息才属于孳息。 租赁期间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租人在与承租人签署租赁合同时,应当审慎考虑租赁物的收益和孳息情况,打好提前量,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收益归于承租人,孳息按照物权法规定划分。

租金没有优先受偿权的,质押才有

根据担保法规定

第五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说的很清楚,抵押权的实现,是通过“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抵押才有优先权,担保法规定:

 第六十八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不过注意,你抵押的是房产,房产是不能质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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