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什么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_行政机关对哪些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6:55:49 人阅读
导读:一、事件真实二、没有相关其它证明材料三、出具证明不会涉及影响事伤害第三者这样行政机关才有可能出具书面证明。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执行的情形,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

一、事件真实二、没有相关其它证明材料三、出具证明不会涉及影响事伤害第三者这样行政机关才有可能出具书面证明。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执行的情形,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一般情况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①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3)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罚款。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社区矫正人员有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等情形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给予书面警告。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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