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_实现债权的费用法律规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19:39:28 人阅读
导读:指债权人为实现自己的债权而额外花费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申请费用、拍卖费用等如果说由债权人直接来拍卖,肯定是不可以的。理由一,拍卖行不会受理债权人的委托。...

指债权人为实现自己的债权而额外花费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申请费用、拍卖费用等

如果说由债权人直接来拍卖,肯定是不可以的。

理由一,拍卖行不会受理债权人的委托。因为,凡是委托拍卖的必须是有权处理拍卖物的机关,如法院、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等。

抵押物只是权利受限制,还不是债权人的财产,因此他没有处理权。如果要委托拍卖行拍卖,肯定不会受理。

理由二,债权人实现债权只有债务人自愿履行和通过法院诉讼两种,没有债权人可以凭私立救济,否则是违法的。比如强制以暴力追债,强制抢拿物品还债,等等。

并且,根据《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根据以上两点,债权人不能自行委托拍卖债务人房屋,也不能约定直接用房屋抵债,只能通过法院诉讼。不能履行义务的,由法院委托拍卖变现,实现债权。

这里体现的其实就是诉讼费优先支付的原则,例如,A企业欠B公司货款100万元,到期不能清偿,同时A企业怠于行使自己对C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B公司可以对次债务人C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诉讼请求为C公司直接向B公司清偿债务100万元。如果人民法院判定B公司胜诉,则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次债务人C公司负担,假设诉讼费用为10万元,那么C公司共需要支付110万元,其中的10万元用于支付诉讼费用,100万元清偿B公司。如果C公司的全部财产只有100万元,也要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10万元的诉讼费用,保证诉讼费用的优先。

不能的,举个例子吧:

有甲、乙、丙三个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由于乙公司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所以无法履行向甲公司付款的义务。实际上,乙公司也是债权人,丙公司尚欠乙公司的货款也已到期,但是乙公司怠于实行追讨权。在这样的情况下,甲公司可否直接向丙公司要债?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因此,在本案中,乙公司可以直接找丙公司行使债权,但是甲公司所行使的债权也只能是丙公司所欠甲公司的相应债务部分,而不能超出原债权的范围。

代位权需依照法律的规定的条件及程序行使,否则不仅不能获得应得权利,反而要承担法律责任,得不偿失。

所以甲公司只能向求乙公司行使债权,不能向乙公司的债务人丙公司行使债权。故债权人不能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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