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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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当犯人被宣布判处死刑不是最可怕的,最可怕的是被行刑的前一天晚上。被行刑前都要吃一顿饱饭,不需要家人付钱,并且询问犯人有没有遗嘱,行刑前还要验明正身,然后才能行邢。行刑完毕后由尸检官检查是否脑死亡,然后送去火化。如果犯人第一枪没被打死,由武警申请上级,才能补第二枪。如果第二枪还没打死,可直接送医院抢救,并且不追究以前刑事犯罪。
不可以的。
执行完枪决后,法院会通知罪犯的家属领尸地点。
被判死刑犯人通称为“死囚”或“死刑犯”。通常死囚在行刑之前,都会被送往一个特定的牢房作单独囚禁。一方面,司法机关需要为死刑判决确认,以及为行刑作准备工夫;另一方面,可以让死囚有一个最后的申诉机会。
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执行。
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严打三年,从严从重从快。那时候法院好似还没有法警,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由武警接收任务。
在执行的前夜,公检法武会共同商定好刑场,一般刑场对外保密。武警队会召开会议,提出安排和注意事项,担任射手丶副射手丶外围警戒的同志要写请战书。
那个时候,一回枪决高达十几人。程序是先提出死刑犯对其宣读,问其最后有什话要交待,还有啥要求。然后手铐丶脚蹽丶五花大绑押上大卡车丶插上死形牌子上路,七八辆车鱼贯而出,一般先开公捕公判大会,然后把死形犯押捕刑场执行枪决。死囚听完宣判,胆小的能吓尿,瘫软,胆大的面不改色。
死囚车一路鸣笛,急赴刑场,心里真紧张。一到刑场,两个搀扶手把死犯架下车,直赴具体位置,射手、副射手紧随跳下车,而外围警戒也快速形成。各就位后,指挥长一挥旗,或喊一口令,死刑犯应声倒下。
随即武警撒走,法医验尸,整个过程也不过十分钟左右。撒回车起动,高度紧张的心才慢慢放松下来。
受害人没有这个权利,如果是公开执行死刑,允许远距离观看,受害人也可以去现场观看。但必须在警戒线以外并遵守刑场的规则。受害愤慨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不能为满足受害人的心情,而将刑场对受害人的家属开发。执行死刑毕竟是一个很残忍的事情,不会让人们观望的。
死刑对于施行者和受刑者都是大事,区别在于生命的剥夺与被剥夺,从这个角度来看古今还是一致的。而在死刑的执行上,古代与今天却有很大不同,如执行的时间、执行的方式、执行的公开性等方面。
1.挑一个合适的时间送您上路
在今天,只要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命令,就可以执行死刑了。在古代,施行死刑的时间是很讲究的,像我们熟知的“秋后问斩”就是为了顺应天时,采取在秋分以后、立春以前处决犯人。比如在唐代就规定“每岁后立春至秋分,不得决死刑”。
2.总有一款适合您的死法
3.杀一儆百,以儆效尤
今天处决死囚,一般老百姓是看不到的,尤其是注射,都在室内完成。而古代不同,比如上面所举的“弃市”,就是在市井内完成行刑,被处死后还要“晒尸”几天,或者如“枭首”,把犯人的头看下来挂在城门楼上,目的就是要让大家看看,犯死罪是个什么下场。这种方式带来的影响便不仅仅在犯人本身,而在于通过一种公开残酷处决的方式,对吃瓜群众进行震慑,从某种角度来看,这是统治者权力展示的一种手段。
现行法律规定,死刑的执行方式为枪毙与注射二种,各个地方根据当地情况选择执行。
武警部队负责行刑的年代,一般都是从看守或看押中队抽人负责枪毙犯人的勤务,我那时候在机动中队,没有执行过这类勤务,但程序是清楚的。犯人押到刑场跪下,一般要求脚尖要叠起,不能全脚背着地,这样开枪后犯人才会自动前扑。法医从背后指明心脏位置,行刑战士用枪口顶住,听口令开枪。第一枪后法医检查犯人是否死亡,需要补枪的会立即指出来。有过新兵敢开第一枪不敢补枪的事,后来是老兵上去补的。
虽然枪毙的是穷凶极恶之人,但行刑战士难免会有心理阴影,那时候有些不成文的规矩,一是行刑战士收到的勤务补助(一般是100元)不能带回部队,一定要在外面花完;二是执刑完后法院会安排吃饭,开枪的必须喝白酒,而且要尽量喝多点;三是回到部队马上洗澡;四是平时对行刑的事不准议论,尤其是不能用这些事调侃和开玩笑。
后来改为法警行刑,我感觉是对的,战士毕竟太年轻,而且当兵不是一辈子的,后续的心理疏导很难落实,容易留下一生的心理阴影,我同年兵的战友就是这样,这么多年过去了,行刑的场面还时常出现在脑海中。
县令判过的案件文件必须要汇报给刑部做审核。刑部批准死刑文件下来了,那县令就可以执行。如果刑部看案件还不至于判死刑,那县令就无权执行死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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