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构成要件_地役权的规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18:32:28 人阅读
导读:地役权是物权中用益物权的一种。地役权,举个例子通俗的说,比如你家要走到公路上,一般要绕个弯比较远。但是,如果你从邻居家的菜地开一条路,那就很近了。你就跟邻居约定...

地役权是物权中用益物权的一种。 地役权,举个例子通俗的说,比如你家要走到公路上,一般要绕个弯比较远。但是,如果你从邻居家的菜地开一条路,那就很近了。你就跟邻居约定,我在你家菜地开一条道,我给你10万元,我用10年时间。这样你就享有这个菜地上开路的权利,使用这条道路。但是,这个菜地不是你家的。

地役权不用登记,主要是地役权重要性远低于其他各种不动产物权。比如:在农村水沟的取水地役权,难道还要去有关部门登记吗。采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不想给地役权成立的条件太简单了,是为了保护其他人的权利。所以你如果觉得地役权比较重要,可去登记,确保自己的地役权完整,如果不重要,那就不去登记呗,反正也有效。

不是,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主要有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1、地役权的成立要件:首先要有两块土地,即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同时存在,这是地役权成立的前提;其次,必须是为了给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也就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第三,必须是使用他人的土地;第四,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起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转让,也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2、所谓无主物,指不属于任何人所有之物,他人可以通过先占的方式取得所有权。无主物可以分为两大类,抛弃物和无主的自然物。抛弃可以消灭所有权,使有主物成为无主物,此处所说的抛弃物是指被抛弃所有权的动产。抛弃行为,首先要有抛弃的意思表示,因此要求抛弃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除此之外,还要实施抛弃行为,即放弃对动产的占有。因此,遗失物和埋藏物并不一定属于无主物,必须确定无人主张权利之后才可认定为无主物。无主的自然物包括不属于禁止猎捕的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法律保护的不得采集的野生植物除外。

3、帮工者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承担: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地役权是益物权的一种。指因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者限制他人不动产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便利与效益的权利。

通俗化的地役权的内涵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

(一)地役权是因土地相邻近而产生的权利;

(二)地役权的内容须由当事人进行约定;

(三)地役权的权利范围多于相邻权的权利范围。


扩展资料: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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