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法人什么时候成立_特别法人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17:21:38 人阅读
导读:《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六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六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具体解释如下:


第九十七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二、特别法人可以从事民事活动吗?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三、怎么撤销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特别法人是《民法典》中新出的一个概念,将无法纳入到一般法人的组织进行归类,赋予这些法人组织从事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让一些基层群众性组织能够更好的履行职能,为人民群众更好的服务。而完善特别法人是国家法律体系更进一步的表现,也让民法真正能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切实的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

法人的类型 依据成立法人的目的的不同,《民法总则》将法人划分成了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皆为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俗称“老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分别依据公司法、工业企业发、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股份合作制企业相关规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法等成立和运营,经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营利法人的主要形式,占据了营利法人总数的98%以上。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事业单位又可细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三个类别,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随着职能逐渐转移给政府机关而消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将逐渐转化为企业。今后,事业单位序列中将只存在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如公立学校校和公立医院,分别经其对应主管部门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社会团体是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除部分特殊社会团体外,社会团体经民政部门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属于捐助法人,与其他法人不同。其他法人因人的集合而产生,基金会、社会捐助法人因财产的集合而产生, 基金会、社会捐助机构经民政部门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宋庆龄基金会、嵩山少林寺属于这类法人。 特别法人主要指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机关法人不需要登记,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依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据所属行业不同,取得相应管理部门的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即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城市和农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需要登记,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非法人市场主体 除法人外,市场主体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国内企业分支机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自然人、外国企业代表机构等,这些市场经营者经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后取得经营主体资格。个人独资企业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国内的企业,无论是否拥有法人资格,都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经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后取得经营资格,责任由企业承担。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其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责任由外国公司承担。个体工商户本质上是自然人,有经营能力的中国公民,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可以作为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外国企业代表处是外国企业依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是否挂名,不是法律上需要考虑的问题。


  只要你是公司注册登记的法人代表(正式称谓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对外就是公司本身的行为。


  如果这个公司出了什么问题,被查到后,首问责任人就是法定代表人。当然,不是说要承担全部责任。


  例如《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类似的条文还有较多。


  所以,如果你和公司之间关联不大,也没有参与经营,最好尽早退出,以免被人当做替罪羊,得不偿失。

根据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其批准并颁发营业执照时,公司法人成立。

这类型的公司,莞惠深特别多,有很多甚至是一两年一换,跟游击队一样,骗几家换一个壳


2015年,想购买一套高低温试验箱,依当时我们所了解的,一般一套这类设备根据规格,差不多10万左右及以上。中间有一家东莞的公司联系上门,说他们的只要3万多,我们初觉很诧异,后面联系过几家莞惠深那边的公司,价格都在三四万左右,故以为原来公司(国有性质企业)负责的人吃回扣吃的很多。正准备定下来买的时,刚好一做工业主板的供应商联系过来,聊到高低温试验箱,他听说后,告诉我实情,说“这类公司都是游击队公司,你所联系的这些公司八九不离十的都是在一家工厂拿的货,这些公司每一两年就换个壳子,能骗一个是一个,我公司现在还丢着一台,用了半年不到就坏了,联系他们人都不理,到现在公司都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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