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建设用地也有区别的,1988年1月3号之后,凡通过有偿方式与国土局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最高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它用地50年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4.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5.非住宅建设用地
(1)期满如需继续使用,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
(2)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是有期限的: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3、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4、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因为房屋及土地已经使用,所以还剩余20余年,根据现在的法律规定,住宅到期的可以免费延期的。
国务院于1990年5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了各类用地的最高年限,具体为:(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不是唯一年限,具体出让项目的实际年限由国家根据产业特点和用地项目情况确定或与用地者商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实际年限不得突破规定的最高年限,而只能限于最高年限的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后,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二是政府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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