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的钱去法院怎么交_法院的罚金怎么交去哪交?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02:33:28 人阅读
导读: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己跟债务人要不回资金结合执行法官,让法官与对方协调,看是否能要回钱,对方不配合可让法官查询对方银行存款、不动产、银行理财等信息...

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己跟债务人要不回资金结合执行法官,让法官与对方协调,看是否能要回钱,对方不配合可让法官查询对方银行存款、不动产、银行理财等信息,如果有的话不动产直接查封、动产扣划,不动产拍卖。不过,若对方真不打算还钱会转移财产,这时就得让法官查转移资产明细,不过比较费时费力,即使能找到线索也不见得能追回。总之,能协调最好,不能协调就是漫长追债路。

  法院判决时所处的罚金应该到作出判决的法院缴纳。

  具体在缴纳罚金前,可以先与承办法官联系;也可以直接持判决书,到法院的诉讼费用交纳窗口办理罚金缴纳。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所判的罚金,应该在判决书所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如果期满后仍不缴纳的,会由法院强制缴纳。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如果可以我也想,两年前的亲身经历,之前有个朋友介绍了一个客户给我,让我帮他做抵押贷款,那个客户因为负债太高,我就让他减少一笔信用贷款,结果他说他手头上没有钱。我想着朋友的朋友应该可以信得过,就帮他填了进去,等帮他做完抵押贷款还给我。结果填完没多久,客户就玩失踪了,电话打了一个多月,只通不接。然后查了一下他的信息,发现他已经被银行和其他人列入被告。我也就匆忙上法庭告他。从诉讼到结案,几个月。然后申请强制执行又等了几个月。其中所有费用都自己掏。好了终于强制执行,以为最多等几个月有结果。结果直到现在一年多,啥结果都没有。欠款拿不回来,还又掏腰包给费用。法院可不管你,它不可能帮你垫钱的,别想太多,它都不一定能追回钱,还帮你垫。如果可以帮垫就是无底洞,国家都有可能撑不住。

这不是传票,是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你如果向江油市法院立案了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就在七日内通过工商银行江油支行,向通知书上写明的账号缴纳确定的诉讼费用,把银行缴费的单据交给江油市法院就可以了。

  罚金应该到作出判决的法院缴纳。

  在缴纳罚金前,可以先与承办法官联系;也可以直接持判决书,到法院的诉讼费用交纳窗口办理罚金缴纳。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刑法》的规定,法院所判的罚金,应该在判决书所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如果期满后仍不缴纳的,会由法院强制缴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由于法律上并没有审理费的概念,此处的审理费应该是指“案件受理费”。

虽然提到已经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但并未说明是一审判决书还是二审判决书,也未说明自己的身份是原告、被告,或者上诉人、被上诉人,所以需要分情况回答:

1、如果现在收到的是一审判决书,题主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只要想上诉的话,都需要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会有专门缴费通知书,上面会告知最晚缴费期限,只需在缴费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内缴纳即可;

2、如果题主是被法院判决承担案件受理费的被告或被上诉人,由于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或上诉人预缴,法院一般会直接判令被告或被上诉人直接向原告或上诉人支付案件受理费,被告或被上诉人在判决书确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内一并支付给原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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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奏效裁判,按照裁判结果履行。

2、能够直接支付给另一方,或者支付到法院的账户。

3、账号的问题,问另一方或审理此案的法官。

一般的,可以直接将赔偿款交到原告个人手中,并且要求其本人做好书面签收。

如果还是不放心的话,可以去找原审的法官,由其开份说明,直接将款项交到法院账户,由法院转交给原告本人。

法院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应按判决内容履行,否则执行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在两年的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除非发生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执行申请了。申请执行应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写好申请执行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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