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行政处罚询问笔录,是否记录处罚内容,要看是所处哪一案件阶段所作的询问笔录。
1、在案件调查阶段: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情况核实的一个谈话记录性质的文书。所记录的如果是当事人以往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是恰当的,因为涉及处罚的量处。
2、现场处罚案件处罚阶段:如果是现场处罚形式,现场做出处罚决定时,可以将执法人员现场做出的处罚情况记录入谈话笔录。
3、一般程序立案案件的处罚告知阶段:处罚告知时所作的处罚告知笔录,是需要记录将要做出的处罚决定情况、及告知后当事人的意见情况。总之,处罚决定内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出现在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中。但,行政处罚决定的正式文书,不能以询问笔录代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只要案件的调查掌握了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 行政处罚不一定要询问笔录。工商局行政处罚案件中不一定需要询问笔录也是同样的道理,这种没有询问笔录的案件通常被称为“零口供”案件。
可以,行政处罚中询问笔录作为证据之一,如果刑事笔录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可以作为证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前应 当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 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 或者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办案人员亦应 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