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什么条件_法律允许慈善组织赚钱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3:24:48 人阅读
导读:分解看一下红会:1、政府支持这个是比较难人为争取的,对应的组织有慈善总会、妇联、残联等,属于政府支持的慈善组织类别。2、全国性组织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

分解看一下红会:

1、政府支持

这个是比较难人为争取的,对应的组织有慈善总会、妇联、残联等,属于政府支持的慈善组织类别。

2、全国性组织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全国性组织要向民中国民政部申请备案,如果只是在各地区设立慈善组织,可以向各省、市、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3、公募权

第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想面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筹集善款的属于公开募捐,需要有公募权,或者和有公募权的组织合作进行公开募款。如果是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则只要完成慈善组织的登记,即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第二十四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另外提醒,有公募权也不是可以随意公募,需要将公募方案向民政部门备案。

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公开募捐行政许可制度,慈 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事先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没有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 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 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 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1)不具有公开 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2)通过虚构 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3)向单位 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4)妨碍公共秩序、企业 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 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在慈善法起草过程中,考虑到没有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确实存在出于慈善目 的开展募捐的需要,因此在慈善法第二十六条作出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 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这样规定,既不会扰乱慈善募 捐秩序,也为满足这些组织和个人的合理需求提供了途径。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首先是指不具 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这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 是成立时间不足两年尚在过渡期内的慈善组织,这类慈善组织成立时间不久,尚未建立自己的信誉,定向募捐资源 可能不足,创始资金又不足以维持长期发展,亟需吸纳慈 善财产。

第二种是成立时间虽然超过两年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慈善组织,这类慈善组织尽管运作不够规范,但并没 有应当被强制注销的情形,尚有整顿发展的空间,也需要注人慈善财产满足其发展需要。其次是非慈善组织,开展 慈善活动并非为慈善组织所垄断,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也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 善活动,这些组织在开展慈善活动过程中,也可能需要向社会公众寻求帮助。

最后是个人,我们经常在网络、报刊 上看到个人为他人寻求帮助的事例,这样的求助很容易发生纠纷,最典型的就是善款是否用于慈善目的以及剩余善 款如何处理,有些纠纷甚至进人了司法程序。如果为他人寻求帮助的个人选择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 开展募捐,由该慈善组织对善款的募集、使用、最终处理等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出现这些纠 纷,既满足了求助人的合理需求,又保护了捐赠人的权益与爱心。

合作募捐的名义募捐人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 织,该慈善组织应当在募捐方案中明确所募款物由谁真正 使用。募得款物进人该慈善组织的账户后,由其管理,并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向合作方拨付,该慈善组织应当担负起监督管理募得款物的责任,一旦出现违法违规情形,不 仅自身信誉会受到影响,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或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有公开募捐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扩展资料: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2、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3、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4、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2、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3、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4、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5、民政部是国务院管理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负责专项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社会救助与福利;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1《环保法》规定允许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是环保法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社会组织,以及当地的检察院。

2按照新《环保法》的规定,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并规定“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慈善组织不能以营利为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四)有组织章程; (五)有必要的财产; (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完整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 (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六)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良好; (八)未纳入异常名录,未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处于整改期间;申请前二年未发生严重失信; (九)申请前二年未被撤销公开募捐资格,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未发生其他违法行为。

登记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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