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可以行使撤销权吗_破产管理人怎样行使撤销权?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23:00:07 人阅读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破产法把撤销权行使的主体赋予了管理人,规定了债务人的一些行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对于该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法律并无明文规定。 关于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破产法第31条仅表述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各级法院的做法有两种:一种是将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归属到破产程序中,由管理人提出后,由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进行审查,期间可能启动听证程序,而后由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作出相应的裁定;另一种是破产撤销权应由管理人以向破产案件审理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这是由于破产程序适用一裁终裁的制度,而撤销权的行使不仅涉及到管理人、债务人还涉及到债务人处分财产的相对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事由,相对方有一定辩驳的权利,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诉,相对方也应当享有法律赋予的答辩权、反诉权及上诉权等权利。而如果在破产程序中进行审查处理,势必会剥夺相对方的这一系列权利,鉴于破产法第21条对管辖权的特别规定,破产撤销权应由管理人以向破产案件审理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我认为,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为之,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一审、二审、甚至再审,以及抗辩、证据交换等,使债权人可以充分行使其权利。

如果准许撤回上诉裁定送达之时一审判决送达已满15天,则撤诉裁定送达后,一审判决生效。如果没满,则要等满了15天才能生效。

在上诉期内上诉人撤回上诉后,不得再次上诉。但判决是否生效取决于其他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是否上诉。

在上诉期内,所有有权提起上诉的上诉人均提起上诉后,均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最后一个上诉人撤回上诉时,一审裁判生效。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后,一审判决即生效(审理过程中肯定过上诉期了)。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期限应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当事人的,上诉期限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次日起算。

对刑事二审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理由和范围的限制。对刑事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

而民事二审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述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是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

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那么案件的判决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在一审过程中被告的答辩状能否当作其他案件的证据使用呢?从理论上来肯定没有问题的,毕竟答辩状可以理解为是被告对案件事实的部分自认,但是实际情况中被告的答辩意见往往是针对性进行的,可以理解为是被告的应对策略,单独用在其他案件中作证据肯定不太现实,它不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实。

01

答辩状是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作的反驳

首先要搞清楚一个问题,答辩状虽然属于审判过程中的法律文书的一种,但是它的来源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作的反驳意见,上面陈述的内容是有相对性,也可以理解为被告申明自己主张的理由。

这样出来的答辩状,如果将其用作证明其他案件的事实的证据材料,本身是没有太大说服力的,但是从证据形式上来看,它又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而且在一审判决被撤销的前提下,一审的判决都没有了效力,那么它的其他辅助性材料的证明力肯定也不强,用来证明其他案件明显不具备全面完整的说明力。

02

假如判决未被撤销,被告自认的陈述记载在判决和庭审笔录中,那么用来证明其他案件事实是没问题的

案件审理过程中,书面答辩状是被告一方单独提出的抗辩理由,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还会依据实际情况来逐一的引导原告和被告双方去将案件的事实完全的展露出来,在此过程中当事人都会对一些案件事实进行陈述或者对对方所提出的事实予以认可,这部分自认的内容经过庭审笔录记载,生效判决确定,用来作为其他案件的证据没有任何问题。

当事人自认,也是对案件事实和事情经过进行双重确认的结果,它的证明力和真实性是经得起推敲的,所以用来作证据没有异议。

结语

但是单独的一份答辩状,不管是已经为生效案件的卷宗所收藏,还是单独游离在案件之中,那么要将其作为其他案件的证据,确实要谨慎用之,避免因为当作证据却又引起新的争议和纠纷,而且每一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官都要重新核对案件事实,所以用答辩状去证明另一案件,本身在实践中没有必要性,也没有较大的证明力。

不可以。因为一,上诉是你的诉讼权利,你可以上诉,也可以不上诉,还可以放弃。你所行使的是放弃上诉。因为二,上诉有时效限制。民事上诉十五日,刑事上诉十日。超过诉讼时效,或撤诉再上诉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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