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按题目描述,这样的约定在法律上是明令禁止的,属于流押条款,所以这样的约定应当是属于无效的。
所谓流押条款指的就是,债务人与债权人在合同当中约定,当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时候,所抵押的财产所有权归债权人所有。这样的条款即使是债务人自愿同意签署的,由于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这样的条款即使约定了也是无效的。
之所以被认定为无效,是因为这样的条款有可能给债权人造成不公平的对待。
举个例子,假如,债务人欠债权人100万元,但债务人抵押给债权人的房产假如价值500万元。此时假如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100万元,如果按照合同约定,债务人就需要把价值500万元的房产完全归债权人所有,那么显然债权人额外多获得了400万元的赔偿。所以对于这样的赔偿,显然对于债务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或者是代价是非常大的,与债务本身也是不对等的。所以对于这样的流押条款在法律上是明令禁止的。
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如果债务人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不能清偿的时候,债权人可以有权处分抵押财产,比如,将抵押财产进行变卖,用变卖所得的财产来清偿债务,但是该债务紧限于合同约定的本金和利息,对于多余的部分应当退还给债务人。
如果债务人想以物抵债,那么需要债务到期之后,另行与债权人签订以物抵债的协议,而不能直接在借款协议当中约定将抵押财产所有权归债权人所有。
所以对于借款纠纷有时候是非常复杂的,建议当事人有需要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找律师一对一咨询。如果您有这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关注本头条号,私信律师咨询!
要注意,高利贷合同目前法院的态度是不轻易判决无效,一般认定为高于最高利息限额部分无效。题主引用的是人民银行的贷款通则,只能算规范性文件,在法院审判中没有什么效力。
所以高利贷合同不是当然无效的,也不可直接依据主债权无效抵押权也无效的规定认为抵押权也无效,特别是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情况下。不动产抵押权是登记生效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能判断也无权认定主债权无效抵押权也无效,只有法院有此判决权认定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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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是本合同,抵押合同是从合同。
原则上,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
但是,如果抵押合同中规定了如借款合同无效后,抵押物怎么处置的条款,这种条款可以认定为有效。
或者可以在抵押合同中明确“抵押合同效力独立于借款合同”。
但是这种规定有风险,法院不一定认可。
《担保法》第五条、《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都明确强调: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该规定内容系担保权从属性之体现,而从属性规则可谓担保法律制度的奠基性规则;若无从属性规则的支撑,我国担保法律体系将会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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