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公开原则_行政处罚原则?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19:11:27 人阅读
导读:《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处罚法》中体现处罚公开原则的制度有表明身份制度、听证制度和听取意见制度。

行政处罚的主要原则包括了: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原则、处罚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过罚相当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处罚相对人权利保障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不仅适用于行政处罚的实施阶段,也适用于行政处罚的设定阶段。处罚法定原则既是一个实体法上的原则,也是一个程序法的原则,其主要内容是:

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处罚依据是法定的、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法定的、程序法定。

2、处罚公正原则

行政处罚在设定上应当科学、合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处罚行为应当公正。行政处罚公正原则也应有一定的程序和制度作为保障。必须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来落实,主要有听证制度、调查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审裁分离制度和不单独接触制度等等。

3、处罚公开原则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公开,行政处罚的程序和行政处罚的决定公开,行政处罚公开原则应有一定制度作为保障。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不应当是一个简单的开罚单的过程。通过损害被处罚人权益的制裁而达到教育的目的。行政处罚制度中有许多规定明显体现了教育的功能。教育不能是单纯的教育,依法应当处罚的,应当严格地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5、过罚相当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设定和适用行政处罚,必须使处罚后果与违法行为相适应,不能重过轻罚或轻过重罚。

6、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一形式的行政处罚,不能重复进行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是违反了某一个法律规范的行为。

7、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

民事刑事适用原则是指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的原则。

8、申诉和赔偿原则

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9、处罚追究时效原则

自违法行为终止之日算起,二年内未追究责任的不再处罚。单行条例中另有规定的依规定。

扩展资料

《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3款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既要发挥处罚的威慑、惩罚作用,又要发挥教育、引导作用,建立一个良性的行政管理体制。

《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中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2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处罚不免除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处罚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处罚设定权法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能设定行政处罚。

2.处罚主体及职权法定。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外,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均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主体要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和滥用权力。

3.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依据。行政处罚的实施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为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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