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没有支付价款有效吗_认缴未出资,股权转让如何计税?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7 18:13:12 人阅读
导读:根据中国税法规定,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时,应就其股权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而随着2013年我国《公司法》的认缴制改革,实践中越来越多投资者以认缴出资但尚未实缴出...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时,应就其股权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而随着2013年我国《公司法》的认缴制改革,实践中越来越多投资者以认缴出资但尚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进行转让。对于此种股权转让的收入和原值如何确认,如何计征所得税,经常成为征纳双方争议的焦点。目前,国家对于此种情形的所得税处理也没有具体的规定,本文结合我国税法关于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对此种情形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以飨读者。

一、个人所得税

通常情况下,自然人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时,应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国家加强对个人投资者股权转让所得税征管的背景下,2014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管理办法》对个人股权转让的所得税问题作了相应规定。

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要确定应纳税所得额,首先要确定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及合理费用之和。

(一)股权转让收入的确定

在投资者转让未缴足出资取得的股权时,我们首先来分析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第八条规定,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此外,《管理办法》赋予了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权,即在税务机关有理由认定股权转让收入不公允时,税务机关可以参考一系列的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第十一条规定,对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第十二条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应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第十四条规定,对于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作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的主要执法依据,《管理办法》把“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作为判断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是否明显偏低的依据之一,并将其用于最常用的“净资产核定法”中;因此,如何确定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在很大程度上 影响了股权转让收入的核定及纳税人的税负。

(二)股权原值及合理费用的确定

在投资者转让未缴足出资取得的股权时,我们再来分析股权原值及合理费用如何确定。实践中,征纳双方的争议焦点也在如何确定股权原值上。在认缴制下,投资者转让的股权可能只是认缴出资,并未进行实缴或未足额实缴。在此情况下,股权原值是认缴的出资额,还是实缴的出资额呢?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了“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等六种确认个人转让股权原值的方法。而对于认缴制下未实缴的股权原值如何确认,《管理办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在第十五条第五款中规定了“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的原则性规定。但是广西地税局发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4项明确规定,自然人股东未缴足资本的部分不得计入股权原值。

对于合理费用的确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广西《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合理费用是指自然人股东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按规定缴付的税金及费用,包括印花税、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股权转让合同属于印花税“财产转移书据”税目的征收范围,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按照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分别缴纳印花税。此外,在股权转让中发生的资产评估费用、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等也是合理费用的一部分,可以在计征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中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

实际上,就单笔股权转让而言,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上,除适用税率不一样外,基本的税法原理和计税的方式方法是一致的。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个人所得税是分项征收,对于单笔股权转让产生的所得,自然人投资者应当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法人股东,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采用的是“分月或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式,股权转让所得是投资收益的一部分,至于企业最终要不要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要从企业在该年度的整体的盈亏情况去看,并且还要考虑以前年度可以抵扣的亏损,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即使该笔股权转让有所得,但是也不一定意味着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因此,关于转让未缴足资本的股权的印花税问题,应以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从《管理办法》可以看出,股权转让收入包括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可以减除的股权原值则执行实际支付原则和避免重复征税原则。股权转让是权利义务关系的全部转移,未履行完出资义务的股权转让,如果后续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转让价格不包括未缴足的出资额,转让收入相对较低,未实际缴纳的出资额也不应扣除;如果后续的出资由转让方承担,转让方需要在转让前缴足认缴资本,转让价格包括了其全部的出资额,允许扣除的股权原值也应包括其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企业遇到这类问题时,应与税务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同时,就越来越普遍的认缴制下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转让行为,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其中的税务处理

谢谢邀请。

你这个提问有些问题,表达的不够精准。

能不能起诉,和起诉能不能胜诉,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我估计你是问胜诉的事?

我先回答,能不能起诉这个问题,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和具体的诉请,还有一些相关的证据,都可以起诉到法院。

再说能不能胜诉这个问题。

第一,先看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有没有对生效有相关的约定。

第二,还得结合《股权转让协议》里面的内容看,如果股权转让先要先变更到受让人名下,才支付股权转让款,这样起诉到法院,基本上也是败诉,因为不具备付款条件。

更多法律问题,请关注我的个人微信公众号:律眼圈(ID: lvyanquan2018)。


1、接收投资单位 借:实收资本——出让人 贷:实收资本——受让人

2、出让股权单位 借:其他应收款——受让人 贷:长期投资—其他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 投资收益 (如果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

3、受让股权单位 借:长期投资—其他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 (股权面值) 营业外支出(折价购买,贷记投资收益) 贷:银行存款

目前个人涉及股权投资及转让的商业行为越来越多,这个问题比较有现实广泛性,并且操作专业性较强。

以个人接触过的该类事项来聊聊:

●只要个人(企业)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后,即或还没有收到股权转让款的情形下,转让方必须申报缴纳个人(企业)所得税。

这主要是 转让收入的确认是以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日为依据,而不是以实际收到转让款为依据。

这如同《会计准则》关于对销售收入确认原则相似,销售开票己申报销项税额,货款形成了应收账款的原理是一个样。

●需要注意的问题

个人股权转让,最主要的问题是涉税事项。由于股权投资收益巨大,缴纳高额税款,对转让方来说是不可避免。

股权转让涉税税目: 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因此,股权转让双方在认真准备好转让手续的完备信息资料外,可适当进行税务筹划。具体而言:

1.不得违反国家税法,巧立名目偷漏税。弄巧成拙后果很严重。

2.根据现有相关税法释义,股权转让需要先交个人所得税才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可在转让前,先追加投资额。因为所得税计税依据是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取得成本费用的差额。

4.依照计税依据,可适当增加交易的费用,这不违法。税率可是20%哟,很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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