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能为我们提供稳定的环境_宪法能为我们做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7 18:13:09 人阅读
导读:野狐试答题主好,你的问题很大,也很有价值,通俗讲儒家思想来源于生活,依人性而产生,同时也服务与生活,它影响了中国社会几千年,现在和将来依然会对中国社会产生重要影...

野狐试答

题主好,你的问题很大,也很有价值,通俗讲儒家思想来源于生活,依人性而产生,同时也服务与生活,它影响了中国社会几千年,现在和将来依然会对中国社会产生重要影响。

具体讲,你这个问题主要是涉及到“礼”的问题。

“儒”的本意是需的意思,儒家思想发端于人们社会生活的需要,它是一个开放的动态的发展体系。说到儒家思想必然马上想到孔子,其实孔子是三代文化的集大成者,继承了儒的思想,并把它进一步发展光大,后世称为儒家的创始人。儒家思想的核心是“仁”和“礼”,“仁”是形而上的东西,属于道体,对个人而言就是你的道德修养、综合素质要高,对国家社会而言是社会和谐稳定、国泰民安,就是仁政问题;“礼”为形而下,属于器用、工具、手段,古代礼法并用,相当我们现在的各种规则、制度、法律、法规等。简单说就是要通过“礼”来达到“仁”。

就像我们现在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颁布,都是要根据社会实际的情形设定,并不断调整、改变。法律、法规、制度等只是一个工具、手段,是要通过这些来调节、规范、管理社会生活,以期达到社会的稳定、和谐、繁荣,“礼”和“仁”的关系也是这样的。

司马迁《史记 八书第一 礼》中说到“……乃知缘人情而制礼,依人性而作仪,其由来尚矣。”“礼”是从生活需要中产生的,回头服务于生活。儒家思想也是如此,所以南怀瑾在,《论语别裁》中讲过:儒家就是米粮店,过日子天天需要去光顾;道家是药店,有病就找他,但目前没有双黄连;佛家是酒店,偶尔需要去那里潇洒一下。

宪法是国家的次序,是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的武器,不过在腐败的社会里是另外的样子

宪法为我们提供了处事的基本行为准则,做事要在宪法准许的范围内。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为我们提供的基本内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我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宪法第26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9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今天的《日本国宪法》,是1946年的日本在经历了原爆、战败、美国占领后,在盟军最高总司令的指导下制定的和平宪法。在这部宪法中,确立了“和平主义、主权在民、尊重基本人权”的和平宪法三原则,而宪法第九条还规定日本放弃发动战争的权利并不保有军事力量,从而被视作“世界上最和平的宪法”。

(《日本国宪法》颁布上谕,1946年)

然而,理论与现实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日本国宪法》制定以来的七十余年,日本这个国家却一次又一次地对亚太的区域和平构成挑战,“最和平”宪法的理论强大却敌不过残酷的现实,在政客的手中显得脆弱不堪、摇摇欲坠。其原因究竟何在?

第一是日本宪法中和平主义思想并没有良好地贯彻到日本的政治实践中去。在美国占领日本初期,确实进行了一系列民主化改革,诸如废除战时秘密警察、废除舆论控制、鼓励自由表达、鼓励结社等,宪法也是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制定出来的。但是,当日本准备拿着这部宪法走进世界的时候却遇到了重重阻力。一是作为占领国的美国,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对宪法赋予日本的自由设置了各式各样的限制,比如宣布工人运动为非法、不允许批评关于美国的一切等等,使日本宪法精神在一开始就受到了挑战;二是日本宪法在颁布没多久便爆发了朝鲜战争,在美国的主导下日本开始重新军事化,麦克阿瑟表示“重建警察部队与日本宪法不矛盾”,使《日本国宪法》第九条受到直接挑战。

(宪法颁布御前会议)

第二是宪法的和平精神并没有真正影响到能够左右日本政治的政客。1951年,日本与48个战争国在旧金山签署和平条约,但这些战胜国中,受日本伤害最为深重的中国、朝鲜等国并不在其中,而日本也只是与以美国为首的国家达成和解,并且与美国结成单边的合作伙伴,签订《美日安保条约》,使日本被拖上美国的战争机器的同时,在对战争责任的认识方面夜大打折扣;另一方面,由于美国为了加速日本国家秩序的恢复使之成为自己维护亚太利益的桥头堡,战后不到十年便释放了一大批甲乙级战犯,致使日本的右翼势力死灰复燃且火势甚旺,这与战后德国命令禁止并严惩右翼活动形成了天壤之别。这些“志在”修宪的右翼分子重回政坛,破坏了日本宪法的和平精神。修宪派的代表,甲级战犯岸信介就是其中之一,他有一个比他更有名的外孙,叫安倍晋三。

(宪法颁布纪念邮票,1947年)

如此来看,在日本,对和平宪法的挑战由来已久。这也许恰是竹内好所谓的“宪法是一个好东西,但它还不是日本人自己的”。不少学者在学理上对宪法与日本民族的“异质性”进行了讨论,但导致问题产生的并非宪法的缺陷,而日本在战后没能正确面对战争责任、没有进行彻底的如联邦德国那样的战后改造,使得日本社会一方面有着空前的言论、信仰及参政议政的自由,而同时又在政治层面相当保守。而美国的单独占领以及战略伙伴的关系捆绑又令形势雪上加霜,蒙住了日本的双眼,使之在历史的车道上越走越歪。

本尼迪克特说日本是“不知罪”的“耻”文化,但在文化之外,各式各样的外力影响,也促使日本最终走上了强势修宪的道路,使日本的“和平宪法”变成一触即碎的“花瓶”,也使和平本身面临了巨大的挑战。

参考文献

王新生,《战后日本史》,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年

邱静,《战后日本的知识分子护宪运动与护宪思想》,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

1.宪法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宪法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3.宪法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4.宪法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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