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主要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社会保障。而且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与提取也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连。因此我认为住房公积金应当属于劳动仲裁的社会保险、福利范围。
您好,这个提问有点不太对,具体我来为您回答。
一、如果是要求补缴社保、公积金,肯定不是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因为劳动仲裁是不会受理社保、公积金补缴的案件的。
二、对于社保、公积金补缴的诉求,我们必须得对应的去社保管理部门、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申诉,然后对应部门会发函给公司,要求进行补缴。
三、这种情况,结果就是公司为你补缴社保、公积金,但个人的部分得由你承担。
一、员工以“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保险”为由,申请被迫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补缴对应的社保和公积金。
二、员工需要先发函给公司,通知公司这一事实,在公司签收后,向劳动部门提起仲裁申请,不过这个过程会比较漫长,要经过仲裁、法院一审二审等。
三、社保补缴、公积金补缴等也要同时向对应部门进行投诉,要求进行补缴。
四、这种情况最好的结果就是社保、公积金补缴,然后还能拿到经济补偿金,不过过程会比较漫长,得最好相应的准备!
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帮到您!
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您好,关于劳动仲裁,经济赔偿的标准及计算方式是什么?社保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该怎么解决呢?社保确实是不会直接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如果说你所他的工作单位没有给你建立相应的社保账户,也没有给你缴纳过任何社保待遇的话,我们直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这样的争议。
但是如果说你所到的企业单位正常的给你建立了相应的社保账户,只是没有按时完成相应的社保交费,那么这种情况下就不属于劳动仲裁处理的范围,而是属于劳动监察部门的受理范围,因为劳动监察部门是社保部门旗下的二级部门,所以说他们是有责任和义务来正常核查企业单位有没有为我们的员工来缴纳社保待遇。
所谓的经济补偿,那么一般情况下就是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以后,才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说你符合这样的条件,那么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就要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它的补偿标准是,你每在工作单位工作一年,那么可以享受到一个月的全额工资待遇,以此类推,工作年限越长,那么你享受到的补偿待遇相对应的也就会越高一些,同时你还可以获得失业金待遇的领取。
感谢阅读,请加我的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七条列举了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六种情况,其中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并未明确除此之外的劳动争议均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处理。对于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什么单位有住房公积金呢?
以前主要是央企、省企、国企、事业单位、大的民企、外企,而现在有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越来越多,因为可以把住房公积金看成是对职工的福利。
为什么有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越来越多?因为有住房公积金才能有资格买房时申请公积金贷款,如果单位里没有住房公积金那就缺乏一定的吸引力。
当然,有些小规模私企和流动性大的行业就不一定有住房公积金,比如,KTV、酒吧、洗脚屋、装修工等等。
然而也要注意,现在每个地区住房公积金均有上下限,即最低不得低于多少元,最高不得高于多少元,而且每年会调整。一般央企、大型民企往往会满额交,而象学校里的非在编的合同工往往会交最低额。
住房公积金交纳按工资5—12%进行,具体由单位自定。
最后,要说的是,住房公积金有的话工资卡里扣多少,单位就加多少,工资卡里扣的钱不需交个人所得税,再则,买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比商贷利息低不少。退休时还可将剩余的钱取出,周游世界。
注:浙江省杭州市2018年住房公积金调整
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是2010元意味着工资水平超过24311元(2017年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的这部分人,在缴纳公积金的时候,也只能按照24311元这个数额来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你的工资水平处于下限(2010元/每月)和上限(24311元/每月)之间,这一次基数调整对你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
公益性岗位一般都是为解决就业困难群体而设置的,像“4050”人员,即女性40岁以上,男性50岁以上的下岗失业等就业困难人群,以及一些残障但有劳动力的人士,政府每年都会拿出一些城市公共管理和服务性岗位,用财政补贴的方式解决他们的就业和生活问题。
公益性岗位一般有:
1、从事社会管理类的,如交通协管员,治安巡防员等。
2、从事城市公益服务的,如城市(社区)保洁员、绿化养护人员、保安等。
3、从事机关后勤服务的,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招聘的编外人员,如收发、打字、驾驶、门卫、物业管理等人员。
由于是公益性岗位,财政支持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困难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问题,所以工资待遇不会很高,一般都参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来设置。比如说交通协管员,我们这里每年都会招聘,他们的工资就按照我们这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定,大概1700左右,加上少量补贴,总额在2000元上下,扣除基本的五险,到手也就1700多。
至于公积金,公益性岗位肯定是没有的。
首先我们来看国家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在设立后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条例》规定可以看出,除了自由职业、个体工商户等大多数类型的单位都被行政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为什么现在还会有如此多的企业、单位违反《条例》规定,究其主要原因有三点:
一、很多单位、个人只看到了《劳动法》而没有去关注《条例》,再加之一些媒体上不准确的解释,(如:“五险”是法定的,“一金”不是法定的。这种解释是狭义地去理解了“法”的概念,会对人们起误导作用。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令》虽然不是法律条令,但也是行政法规,同样具备法律效力,有它“强制性”的作用。)这就导致许多单位和职工都出现了认识上的偏差。单位不去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也没有行使揭发、检举、控告的权利。
二、《条例》细则不健全,住房公积金在归集管理方面,缺乏约束机制,没有规定明确的强制措施,导致执法很难到位。再加上不同类型的企业单位设立时,是去不同的部门登记。比如设立企业要到工商部门登记,事业单位到编制管理部门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到民政部门登记。而目前各部门之间信息不共享,需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去不断地协调搜集,这也是公积金执法不易到位的一个原因。
三、《条例》毕竟是行政法规,没有被立法,其强制效力与执行力度上总是相对较弱。 因此,单位和职工就应该正确理解《条例》内容,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相互协调,加大管理、监督、执行的力度,才能更好地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肯定是不合法的,很乐意和你分享我的个人观点。
目前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即《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新修订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征收和使用的规范化文件,其目的是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保障住房公积金缴纳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后的30天内办理住房公金缴纳登记手续,新员工入职在30天内,用人单位必须为新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手续。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不缴纳住房公积金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各按50%的比例缴纳,缴费基数单位职工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不低于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目前全国大多数地方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为12%。单位缴存部分和各缴存部分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具有这么几个用途:一是购买建造和大修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来作为首付;二是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贷款利息比商业贷款低;三是租房时可作为租房资金;四是退休后可提现作为存款使用;五是出国定居或是辞职离职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用人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手续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用人单位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可向住房公积金中心举报,用人单位仍然不缴纳的,可申请劳动仲裁,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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