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司法所向邻居调查_判缓刑必须司法调查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16:28:56 人阅读
导读:司法社区矫正包含审前评估调查,当地司法所会调查你户籍地村委会邻居本人和直系亲属看你平时表现情况,然后到派出所查有无犯罪记录。我给你几点建议:1、提前和以上人员联...

司法社区矫正包含审前评估调查,当地司法所会调查你户籍地村委会 邻居 本人 和直系亲属看你平时表现情况,然后到派出所查有无犯罪记录。我给你几点建议:1、提前和以上人员联系沟通尽量说好话 2、与司法所打好招呼按同意适用社区矫正标准(可以请吃饭)3、与法院审判员多联系多打点 不出意外肯定缓刑

4、有受害者取得对方谅解

是的。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前,应当委托乡镇、街道司法所对被告人进行审前社区矫正调查,对是否能判处缓刑进行评估。

应该是二审法院有改判上诉人(被告人)缓刑,接受社区矫正监督的可能性,

需要到上诉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工作单位对上诉人平时在社区和工作单位的日常表现做一个调查评估,确保一旦上诉人被改判缓刑回到社会上不会再对社会构成新的危害性。并和上诉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派出所,街道乡镇司法所进行协调沟通,

毕竟,如果最终改判上诉人缓刑,交由社区矫正监督考察,具体的执行和监督考察部门就是派出所,司法所和社区居委会,如果这些部门不同意和不接受,那么上诉人二审被改判缓刑是不可能的。

只有在社区,派出所和司法所都一致同意接纳上诉人回社区接受社区矫正监督考察,并且社区居民(上诉人所住小区的邻居们)上诉人工作单位领导,同事绝大多数同意的前提下,

上诉人才有可能二审被改判缓刑。

律师胡球干回答您:根本没有知情权!这种评估资料是作为判决之前,法院量刑使用的资料,和公安刑侦阶段案情是一样的。国家为了保证评估的公正性,不受当事人的无理干涉,审前评估是不公开的。表面上看,司法所评估所需的材料包括1.邻居证言,2.家属担保书3.受害人谅解书4.公安无前科证明5.村委社区愿协管证明6.调查笔录。。。实质上,司法所拒绝你参加社区矫正有上百个非常正当的理由,让你不能监外刑。你都不给人家送三千,多收个人多一份责任,人家何苦呢?切记:违法犯罪就应该付出经济代价。

依法履行职务的,不收取任何费用。司法所对缓刑人员实施监管,这是法定义务。对缓刑人员的情况进行调查,是工作职责,其中产生的一些工作费用,有专门的办公经费,无需个人出钱。

司法所申请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同意缓刑,能不能判缓刑,还要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来看,这个只能作为一个法官宣判时的一个参考依据。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中期和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另: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通常称为“死缓”,是收监,注意区分。根据刑法第76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69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扩展资料:侵犯知识产权犯罪4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新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适用缓刑情形予以规范,以列举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四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但是,司法解释同时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不具有悔罪表现的;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刑法修正案八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那些称宣判被告人缓刑前一定要对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调查的朋友,真的是不清楚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呢。

我们知道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被宣判缓刑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这里的社区矫正机构主要是司法局下属专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机构。

十一、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宣判缓刑的被告人必须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但这并不是说对于宣判缓刑的被告人就一定要进行社区矫正调查,通常是否进行宣判前的调查,是由司法机关决定的,可能进行调查,也可能不一定要进行调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就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由上可见,司法机关可以依职权作出是否进行调查的决定。

笔者在法院工作期间了解到,对于户籍地在外地的被告人需要在本地进行社区矫正,一般都会委托本地的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调查但对于户籍地为本地的被告人,一般就不一定需要进行社区矫正调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是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在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就是司法局,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机构,属司法局领导、管理。

司法局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社区矫正对象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查找,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协助。查找到社区矫正对象后,应当区别情形依法作出处理。

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情形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这就是缓刑期间悄悄去外地,司法所不知道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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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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