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商标不能注册_什么样的商标不可以注册?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08:50:15 人阅读
导读:在提案中,阎晶明委员还建议在《商标法》第十条增加名人姓名权特殊保护条款,并建立“文化名人名家商标保护名单”,而这一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参考价值的建议引起了国家知识...

在提案中,阎晶明委员还建议在《商标法》第十条增加名人姓名权特殊保护条款,并建立“文化名人名家商标保护名单”,而这一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参考价值的建议引起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高度重视,并在答复函中明确写出:“将予以认真研究,深入论证,积极推动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名人姓名权认定与保护机制恶意抢注:A觉得B的品牌很有创意、未来的市场前景良好,于是A在查询得知B未在国内注册该同类商标的情况下,故意在国内注册该项商标,等到B试图注册商标时再对它实施打击报复;正如古代兵法所强调的“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相较于后期“补救”性质的产权纠纷处理,张剑更强调从一开始就防范于未然,他建议卖家在启动项目运作前做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以往办理商标注册,需要到北京的总局商标受理窗口或位于广州中心城区及外地的审查协作中心递交和办理,很多南沙企业往往选择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费用一般在2000元至3000元不等。老板选择低价代账公司,虽然省钱可是要吃大亏的;而新手会计一旦进入不正规代账公司,养成一身的职业毛病,走向歧途就麻烦了。1.2018年12月31日前已经取得代理商标资格的代理商标机构,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商标机构管理系统”向其审批机关进行备案。2.代理商标。宝安商标变更公司哪家好早在2017年5月9日,美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MEITU”的商标,然而,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MEITU”与珠海的魅族手机公司的“MEIZU”无论是从字母组成,还是发音上,都太相近了,容易被大众混淆,很容易被误解为是山寨厂商。

  话说,马云爸爸在知识产权方面,也是非常重视,去年一年就申请了近5000件商标,甚至把阿里爷爷、阿里奶奶、阿里宝宝、阿里婶婶等都给注册了。可谓是把这个阿里家族都给注册了。“现在,随着网络文学的发展,各种笔名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我们相信,国家知识产权局会依法对实例做出裁决,并对新形势新情况做出有效判断,在法律上不断完善。通过这次提案交办,我也对作为一名政协委员履行自己的职责更加提升了信心,增强了责任感。”今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赵刚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随着商标法的修改,对于打击囤积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会更有力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制定配套措施,使商标法修改尽早到位。赵刚表示, 4 月 23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决定,针对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增加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数据显示, 2018 年国内有效商标注册量达到1804. 9 万件,同比增长32.8%。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 6594 件,同比增长37.1%。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产品 2380 个,注册地理标志商标 4867 件。专利、商标质押融资总额达到 1224 亿元,同比增长12.3%。此外,查处商标违法案件3. 1 万件,案值5. 5 亿元,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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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

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以及以上要素的组合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商标法规定: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也就是,注册商标前要进行查询,如果有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存在,也是有可能被驳回的。

(一)《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另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二)《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另外,《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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