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裁定不适用于_行政裁定书的使用范围?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17:49:47 人阅读
导读:判决在以前封建时代指官府断案,现在指司法机关对审理结束的案件作出裁决的行为;裁定是指行政或司法审判机关在审理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某些实体问题所作的...

判决在以前封建时代指官府断案,现在指司法机关对审理结束的案件作出裁决的行为;裁定是指行政或司法审判机关在审理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某些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决定。判决是对当事人双方争纷的事实进行认定与处理。而裁定一般适用于诉讼程序。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通常审判结束后,法院都会给当事人判决书。而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口头裁定作出后,记入笔录即可。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审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5日,而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裁定书是裁定的书面形式。其格式、写法和署名,与判决书基本相同,只是内容相对简单。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判决和裁定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但是判决根据的法律是实体法,例如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等,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

(一)判决、裁定作出之日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包括:

1、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无论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还是作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其作出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2、依法不准上诉的判决、裁定

依法不准上诉的判决包括: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依法不准上诉的裁定,指除了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之外的裁定。

依法不准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

除了作出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判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当事人不提起上诉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审判决生效时间

我国法律对一审判决生效很明确,自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为上诉期,过15日未上诉的判决就生效。而二审判决作为终审判决,并没有上诉期,二审判决何时算生效没有明文。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也就是人民法院在庭审结束后另定日期宣告判决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不管是裁定还是判决都是法律用词,代表的也是一种威严性,是不可抗拒的存在,从古至今法律的制定这方面也越来越完善,这也是导致最后社会越来越和谐的结果,等待一段时间会出现的结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任何人不得忤逆。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只要未经法定程序被撤销的,判决书本身永远有效。法条链接:〈行政诉讼法〉关于执行的规定:(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挥诉讼,清除诉讼中的障碍,推进诉讼进程。裁定部分用于解决程序问题,部分用于解决实体问题,一个案件可以有若干个生效的裁定。裁定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行政诉讼中的决定,是人民法院用以处理、解决某些问题的一种方法。其中驳回管辖异议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不予受理裁定、裁定驳回破产申请可以上诉,其他裁定作出即生效。而决定只用于解决程序问题。决定,只能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而不能用于解决实体问题。人民法院的决定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法院的决定一经作出和宣布,除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外,均应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上诉或抗诉。

行政诉讼判决,简称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审理所查清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性处理决定。行政诉讼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或者执行案件过程中就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判定。行政诉讼裁定主要适用于下列范围: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对这三种裁定,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定之日其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逾期不提出上诉的,一身人民法院的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儒德律师事务所专业、高效,值得信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驳回起诉;  (三)管辖异议;  (四)终结诉讼;  (五)中止诉讼;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八)财产保全;  (九)先予执行;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其中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1、行政裁定书,属于诉讼法律文书的一种,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有关诉讼的程序问题而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2、根据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起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诉期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所谓裁定驳回起诉是已经受理了,后来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三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猎律网回答:

关于诉讼费用承担的具体规定主要有:

  (1)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判决一并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均应由被诉行政机关承担。

  (2)人民法院判决部分维持或部分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双方按责任大小分担。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如果原告不撤诉或者人民法院不准许撤诉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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