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更名劳动合同重签_公司更名需重签劳动合同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05:30:40 人阅读
导读: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不叫法人,法人是指公司)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直接的关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对原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如果是公司要求更改合同并要求劳动者签订...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不叫法人,法人是指公司)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直接的关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对原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如果是公司要求更改合同并要求劳动者签订,而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劳动者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需要支付其经济补偿(一般为一个月的工资),而不需要支付任何的赔偿。

有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是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拒签而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附:经济补偿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公司的名称变更了,但在法律上,其法律主体并没有变更,其权利义务是延续的,即使名称变更了,变更后的公司仍然承担要名称变更前的权利义务,之前已签订的合同,仍然要继续履行。因此,如果合同签订在前,公司名称变更在后,无须重新签订合同。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可以不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至基础上重新签定劳动合同。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在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产生主体变更时,原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解除,由新企业替代原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如果企业没有发生合并、分立情况下将劳动者安排至其他用人单位工作而发生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只要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主体。

公司更名是你老板的借口,千万不要相信,这其中肯定有问题,公司只是更个名而已,为什么要求员工退工呢?你也没说出是否全部员工要退工,如果是全部退工,有可能你老板的公司不再开,骗你们辞职了,可以不用赔偿你们的损失,自己到时吃哑巴亏了,若不是,只是要求你或几个人退工,很明显是老板想炒你们了无论怎样不辞职,等老板炒,还能有赔偿,谢邀

没错 你要重新签订,签订的是工龄连续计算或支付补偿金结束与分公司的合同 ,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另注: 子公司与母公司属于两个独立的法人,均是独立的用人单位。是否要重签劳动合同,取决于员工究竟在为哪家公司提供劳动。如果是以子公司的名义短期调派至母公司工作,之后要回子公司工作,属于内部转调,不需要重签。如果属于不具回复性的调派,所有劳动关系因素(如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劳动提供)均需要与母公司关联,则需要重新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有两种操作方式,视企业需要采用:一种是解除原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重签新合同;另一种是解除原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在重签的新合同中承认以前工龄。

公司变更名称,要求职员重新现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多此一举。如果公司是按原合同复制签订,没有必要。如果想增减内容,是另有隐情,也是不合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公司变更合同,职员不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应仍然按原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那么司为什么提出重签合同呢?大致有这几种领导集体意念:

更名开张,以表新气象;体现领导有权,故意作秀;想调整职员,以示警觉;想增减有关内容。尤其是最后一条是想趁更名之机而变更领导主张,是完全错误的!

职工在这种情形下,可以拒签更换的合同。若职工不签,公司以原合同作废,或者借势侵权,职工可集阵签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诉,以求合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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