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配偶同意出售房屋的效力_未经配偶一方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5:43:50 人阅读
导读:律师说法:可以肯定的是,这个房屋买卖合同是没有效力的。可以从以下4个方面分析:第一,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可...

律师说法:

可以肯定的是,这个房屋买卖合同是没有效力的。可以从以下4个方面分析:

第一,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出卖属于夫妻共有房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依据《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意;并且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上述法律规定确保了不动产所有权人享有物权的绝对性。

也就是说该房屋的出售是需要经过夫妻双方都同意,如果丈夫一方不同意,有权追回房屋。

第二,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也就是说丈夫或妻子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有一种情况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但是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关于这个问题,先说答案,夫妻双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把房子卖了,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合同有效,并不意味着房子就可以卖出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年满十八周岁、精神智力发育正常),签订合同是他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合同涉及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这个合同即为有效合同。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并不是决定合同是否有效的因素。

那么,未经另一方同意,且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是否就能够把房子卖了?不一定。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夫妻共有的房屋,未经另一方同意,是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的,这时问题就产生了,合同虽然有效,但无法办理产权过户,不能过户,也就意味着合同无法履行,买方并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签合同的一方(卖方)就需要对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看到这里,想必您就明白了,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是有效的,但房屋属于不动产,其产权的变更需要共有方同意才可以完成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一旦另一方不予配合,过户将无法完成,买方是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子并没有被卖出去。

上述只是一般情况,也有例外。也就是通常说的“善意取得制度”,《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受让人在满足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注意,善意取得要求同时满足前述三种情况,即不知道卖方是无权处分,交易的价格属于正常市场价,且房屋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也就是说,只要不满足任何一点,如明知房产存在其他共有权人,或买卖的价格不符合正常市场价,或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都不构成善意取得,即不能取得房产的所有权。既然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旦另一方知晓该情况,就可以阻断该房产所有权的转移,请求追回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出卖的房产。

还有一种情况,假如买方符合善意取得的情况,此时,不知情的一方的权益如何保护?

假如买方确实不知道卖方无权处分房产,且按照市场价格支付了房屋价款并完成了过户登记,此时不知情的另一方是无权再追回被卖出的房屋了。但如果其利益遭受了损害,其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向无处分权的人(即卖方)要求损害赔偿,即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此举的目的在于保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避免交易被随意撤销而引起秩序的混乱,第三人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按照正常价款购买的房屋且办理了过户登记,其合法权益也是应当受到保护的,不知情的一方向无处分权的人要求赔偿也非常合理。

如果房产是在婚前一方购买的,则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不需要配偶的同意。如果房产是婚后购买的,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一方私下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如果房屋已经过户,购买者只要主张不知道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购买者属于善意第三人,那么购买者应该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拥有。\r\n依据楼主提供的情况,可认为你通过行使家事代理权出售了房屋,购房人在法律上可以认定这是是夫妻二人的共同决定。因此,妻子是否同意不影响房屋出售合同的效力。\r\n也就是说,只要购房者签订购买合同之前不知道\\“未经配偶同意”这个事实,那么购房合同以及房屋所有权移转(过户)就是完全合法的,配偶没有对抗该购房合同的理由。\r\n《物权法》执着重保护交易安全的,请楼主放心

这要看情况,如果买房人不知道你的房子是夫妻共有财产,且房证上就是一个人的名字,而且房屋管理部门没有异议登记,这种情况呀买房人无法辨别卖房人是否有处分该房产的情况下单看房证和房屋管理部门的登记,该买卖合同有效。你是明知道卖房人的房子是共有财产的,但以为房证上的人可以卖该房屋的,买卖合同也有效。但明知道卖房人单独无该房屋的处分权,或者串通故意转移财产的,该买卖合同无效,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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