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有_对债权人的财务影响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13:30:31 人阅读
导读:债权人的撤销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

债权人的撤销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注意:撤销权有时效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转移财产行为无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要求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公司为逃避债务向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转移资产,则关联公司应在其关联交易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要点:

  1. 关联公司的认定;

  2. 恶意转让的认定(价格是否过低/是否为关联交易);

  3. 转让是否存在不当;

  4. 其他(是否符合无效/撤销/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帮助

j民间借贷中,应该不到5%是朋友与亲戚间无息的借贷;但是,至少95%的民间借贷都冲着高利息在行使。其真正造成民间借贷98%无力偿还的,都是高利贷(高额利息率)作的怪。很多人起初一直就是为了诚信,高利息借东的还西的高利息,来遵守口约或签约(合同内直接约定)的3分、4分或更高的利息,由此恶性循环造成借债人最后无力偿还。有的从借条开始,已经付高利息至3年、5年甚至更长;然而有的债权人(出借人)利息回收都超过本金了,结果债权人(出借人)等了个半年或一年没有收到息了,债务人无力付息了(此时息都付不上,基本是无力还本了),然后债权人就起诉到法院,要求借款人还本付息;这时债务人如果还能力向其他人借高利贷,就会去借来满足本次起诉人的本息,否则就进失信名单榜。

债务人如果还不上高利贷了,难道债权人图某高利息,就不知道高利贷的风险吗?其实债权人是知道的,收上一年半至两年的高利贷(月3分、4分、5分),债权人基本就坐欢了,剩下本、息风险,债权人就交由法院来伸腰,达到完成。

我认为,法院在审判这类案件时,应了解本借款合同(借条者多多)双方原是亲戚、还是真正要好的朋友,从中来逐情判断借条(口约高息)是否存在高利贷;因而在判决时,对合同中无约定利息率的合同,不作判决债权人口说的借款期内还欠的高利息。现在有的法院还在根据人情作出无约定利息借条的,借期内欠息之补判决,这就惯坏了口约息者,无风险的找到了合法的靠山。

这此等等,让债权人直接现金收了高额利息,还让债务人无据可举是支付了高额利息;上法院了债权人还装作是一个“受害者”的模样。

实际生活中,更有的债权人(出借人)真可恶。如当债务人(借款人)直接现金交易已经付了三年的高利息了,现已经欠一年未付高息了;因此借款时间四年起,债权人就开始起诉到法院。在庭审中债权人知道法院只会判欠这一的合法利息为2%的月息(年息24%),债权人庭上就狡辩没收高利息,只收了月息2%;债权人还会狡辩说,借款时间4年了只收到两年24%的年息,还欠两年的利息未支付。这样法院还判借款人补两年的合法息和加本金。判决给出债务人偿还时间未付,最后交给执法局。

如此借款实欠一年(付息现全交易,无法取证),结果经过庭审猾辨,实欠一年未付息整成两年未付息判决;债务人还不是相当于按月息4%支付实际所欠一年的高利息(年息48%),这一般神操作还是强者获胜。其实这类放高利贷之人,才是祸乱的责任人。

如果不是高利贷,世间会有那么多企业倒下,个体户和个体从业者会上黑名吗?所以最高法出台控制高利贷,打击高利贷、铲除p2p,彻底埋葬“黄世仁”。不让高利贷再货乱社会了,是完全正确的,是得民心的!

如果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出卖该房屋,债权人得知真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因为此房屋未被法院查封,债务人有权处置该房屋,包括但不限于赠与、出卖、抵押该房屋。

如果债务人按不低于市场价格70%出卖房屋,买房人不知道出卖人有债务未偿还的,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买房人支付合同约定全款并办理完成产权转移的,该房屋属于买房人合法财产。

如果买房人知道出卖人有债务未偿还的,买房人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此房屋可能涉嫌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有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偿还60万欠款,原告立案以后庭审前发现对方名下财产全部被转移了,借款人名下一处房屋在借款后被全款出卖了,原告委托律师调查后发现,买房人购房款是被告委托第三方转交的,买房人代持该房屋。

如果债务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出卖房产,债权人得知真相后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和产权转移登记。

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常采取离婚、抵押、出卖等方式转移财产。债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债务人履行能力变化,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并申请保全债务人财产。

答:一、从企业管理者和所有者的角度看,财务风险是指公司财务结构不合理、融资不当使公司可能丧失偿债能力而导致投资者预期收益下降的风险。 二、基于债权人的财务风险主要表现在: 1. 企业申请贷款时不向银行等债权人提供真实详细的有关投资项目风险、收益情况的信息。 2. 借款合同签订后,企业擅自改变契约规定的贷款用途,进行高风险投资,致使债权人承担了契约之外的附加风险。 3. 粉饰偿债能力指标。 4. 未经债权人同意举借新债,增加原债权人的风险。 三、以上行为既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也严重影响了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财务关系。这些行为的发生究其动因:一方面是经营者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营业绩,从而增加个人的收入;另一方面则是出于股东利益的考虑,企业经营者直接受聘于所有者,他们的任免、奖惩及其业绩的评定、报酬的发放都由所有者代表———董事会来决定。因而,在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发生冲突时,经营者总是偏向于股东,股东财富最大化是他们进行财务管理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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