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_如何理解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22:14:29 人阅读
导读: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重新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重新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这是他们的定义,你可以根据其定义不难看出其两者间的关系。

这个他们之间是有一定区别的,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是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以复议机构为被告。

但是,如果在申请行政复议以前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的,不能再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救济手段,两者基本上是并列的。

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行政诉讼属于司法监督。如果选择复议,法定期限内不能提起诉讼,如果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后,就不得申请复议。如果法律规定必须先申请复议,然后再提起诉讼,也就是复议前置,法定期限内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还有法律规定行政复议为最终裁决的,也不得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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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解决纷争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解决行政争议。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纷争解决的机关不同以及依据的程序不同

两者是如何衔接呢?

1、“原告选择为原则,复议前置为例外”除非法律法规作出特别规定,行政复议并非提起行政诉讼之前的必经程序。

在原告选择方面,既可以选择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不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如果同时选择了复议和诉讼,则应复议在先、诉讼在后,而不能在诉讼之后再申请复议,更不能复议和诉讼两种程序同时进行。

2、复议前置的情况

先复议,再起诉,即复议前置。主要的类别包括:

(1)涉及土地、矿产、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要先复议。

(2)税务、税收方面的行政行为。纳税人应当缴纳多少税、多少滞纳金等,主要是涉及缴多少的问题。要不要缴纳可以直接起诉。

(3)知识产权方面规定。对商标、专利不予认定、不予申请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应该首先向商标委员会和专利委员会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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