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生合并或分立的_什么是公司合并?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02:34:52 人阅读
导读: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继承原资质的企业应当同时申请重新核定,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继承原资质的企业应当同时申请重新核定,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资质。

还有效。劳动者不用担心会因为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而使劳动合同被取消。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这是法律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也是遵守《民法总则》的具体体现。

《民法总则》规定,法人合并或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对于是否需要和合并或分立后的新法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新法人和劳动者双方同意沿袭的,可以不重新签合同;如果新法人因为劳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按照原有劳动合同有效来对待,给予经济补偿金,并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如果新法人和劳动者约定重新签劳动合同的,应该重新签订。

总之,不得以原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来取消原来劳动合同的效力。那是违法的行为。

根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者合同继续有效,劳动者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即老单位订立的劳动者合同由新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随新老单位的合并分立而变更。

案例:张某与某煤气公司签订三年劳动合同。期间,煤气公司与天然气公司合并,成立燃气公司。公司合并后,张某的工作岗位没有变化,新公司以原劳动合同方主体已发生变化,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要求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以不愿意签订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张某认为自己仍在原来岗位工作,原公司的所有的权利义务应由合并后的燃气公司承继,不存在无法履行的事由,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并后的公司应该履行原合同为由,拒绝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燃气公司认为自己是由二家公司合并后新成立的公司,公司名称、实质都发生了变更,原劳动合同已无法履行。随即,燃气公司做出了解除与张某原来的劳动合同。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裁决:燃气公司不得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合并而引发的原劳动合同是否继续有效的劳动争议案例。 法人组织的变更主要表现为合并和分立两种情况。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情况,公司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论是合并还是分立,不影响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有效性。 所谓“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实质是在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之间发生了一次劳动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体现了主体的承继性原则,新用人单位完全取代了原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原合同内容也是原封不运地转移与新用人单位。 特别提醒: 1、无论是公司合并还是分立,原则上继续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也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2、无论是公司合并还是分立,原劳动合同规定给予劳动者的待遇不能变,不能以主体发生变化或解除劳动合同或要求劳动者强行变更劳动合同。 3、无论是公司合并还是分立,新公司绝不能以违法手段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将面临支付违法解除劳动赔偿金的法律风险。 4、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变更,不是要求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公司合并与分立后的继承原则,合并和分立一般都要经过董事会通过和工商部门登记 合并要继承原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 分立可以协议原债权债务 但对外要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合并分立过程中产生事实劳动关系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3.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当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情形发生时,《公司,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或者


企业合并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又分为以下三种方式:1.控股合并:意味着A企业+B企业=A企业+B企业,即是说合并双方,只是A取得了B的控制权,A能够对B的生产经营作出决策,但B仍然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2.吸收合并:意味着A企业+B企业=A企业,即A取得了B的全部净资产,并将B的资产、负债全部并入自己的账簿和报表进行核算,B企业法人资格消失。3.新设合并:意味着A企业+B企业=C企业,即使参与合并的各方在企业合并后法人资格均被取消,重新注册建立一家新的企业,由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持有参与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在新的基础上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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