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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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的下一句是不为罪,亲亲相隐不为罪是我国封建社会刑法中关于定罪量刑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法律原则。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间相互隐瞒罪行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思想由来已久。早在周礼中就有“为亲者讳”的说法,春秋末期孔子又将这一传统宗法原则概括为一种司法主张。《论语·子路第十三》中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父亲偷了人家的羊,儿子作了告发,从法治的角度来看这是一种正直的行为;但在孔子看来这却是一种丧德败行。孔子主张父亲应替儿子隐瞒罪行,儿子也应替父亲隐瞒罪行,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父慈子孝的道理。由于这一原则顺应了人的亲缘本性,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因而得到统治者的青睐。尤其是到了汉朝儒家思想成为一尊,“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基本原则正式确立下来。“亲属相隐”与“族株连坐”本来是互相矛盾的两个方面。但在熔儒法于一炉的封建法律中却能并行不悖。其办法是规定:对谋反、谋大逆谋叛等大罪施行株连,而不适用亲属相隐;对其他普通罪行则一般不搞株连而容许亲属相隐。谢邀,当时的社会经济文化状况和信息闭塞现实下,为亲者隐实际是社会稳定一重要因素,无论当时统治者或家族群体都如此,甚至上升到道德层面,法不容情,但为亲者隐却是可容的,却有一点,家法不容,是当时社会稳定的需要,由社会现实和结构决定,随着社会发展进步,这一观点淡化以至与法不容也是必然的。
到底是正还是反?应该是正的吧。亲亲相隐在古代主要表现是“为亲者讳”的传统宗法理论原则。 首先,有利于家庭关系的维护。 其次,有利于刑法矫正(当今法律改革的热词) 最后,人性亲情等社会崇洋的人性伦理基础。 从反面说可以是亲情的破坏,有违伦理道德,对社会主义风气改革,法制的效果不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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