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居住权制度_设置居住权是什么意思?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9 04:48:45 人阅读
导读:设置居住权是房屋所有人可以对房屋设置居住权,设置居住权,后,即使该房卖出,居住权人仍可居住,买房人不可驱逐居住权人。一、法律依据《民法典》第366条下的居住权是...

设置居住权是房屋所有人可以对房屋设置居住权,设置居住权,后,即使该房卖出,居住权人仍可居住,买房人不可驱逐居住权人。

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366条下的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依据其与住宅所有权人的合同约定,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对住宅享有占有、使用权利的一种 用益物权。

《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居住权的法律辨析

居住权是对不动产进行占用、使用的权利,是物权的一种,属于用益物权。这也就意味着,居住权不同于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权。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权是一种合同权利,是对人权、相对权;而居住权是对世权、绝对权。居住权可以对抗包括所有权人在内的一切人,房屋所有权转让的,不影响居住权的行使。此外,租赁权存在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的限制,居住权不存在这样的限制。

三、居住权在离婚时的运用

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下,离婚时在财产分割后,有时生活困难一方可能无法分得且也没有个人所有的住房。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做过很多尝试,但是在原有的法律框架下,因上位法的缺失导致无法细化居住权的具体适用,在实践中并未发挥显著的作用。如今,《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制度可能会在保护离婚后生活困难一方方面发挥较大的作用。

四、居住权的实现

设立居住权必须签署书面的居住权合同(或者基于遗嘱)。按照《民法典》第367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所以,在离婚协议里面,如果对房产居住权进行了约定,只要协议合法合规,而且是双方意愿真实表达的,就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我们在移民加拿大的过程之中,都会经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拿到了枫叶卡(也就是获得了永久居住权),第二个阶段就是拿到枫叶卡之后五年内在加国住满三年可以申请入籍,成为“标准的加拿大人”。

但是正如题目所问的一样,拿到枫叶卡并不意味着成为加拿大的公民,只是拥有了永久居住权,下面我们就来看看,获得永久居住权和完全入籍之间究竟有什么区别。

永居和入籍福利方面差距不大

实际上,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一个“永久居民”的概念。一般来说,获得永久居住权就意味着获得了基本等同于该国国民的待遇(注意,只是“基本上”)。

对于加拿大来说,获得了加拿大的永久居住权就意味着可以享受自由进出加拿大的权利,自由定居加拿大,受加拿大的法律保护并享受与加拿大当地居民同等的福利待遇,包括加拿大的免费教育、免费医疗和其他社会福利等。换句话说,单单从生活上来说,各方面没有什么区别。

但是,永居和入籍之间还是隔着一层窗户纸,两者的待遇只能说“基本相同”。因为没有入籍的人享受不到加拿大的“政治权利”,也就是所谓的选举和被选举权。另外,很多政府性质的岗位在招聘的时候,会要求只能招加拿大国籍的人。单纯只是持有枫叶卡的话,在公务员方向的求职上也会显得比较“弱势”。

当然,如果你只是单纯过日子的话,其实选举权、当公务员对你在加拿大的生活影响并不大。

永居缺点在于不确定性

永居身份的优点很明显,永居状态下国籍仍然会是中国,持有的护照也是中国的。作为一个中国人,往返中加之间自然很方便。这一点对于在中国国内有大量生意或者业务的人特别重要。

很多人看到这里就会问了,既然拥有永居身份既能享受到加拿大优厚的福利待遇,又能方便的往返于中加之间,兼顾国内的诸多事务,那为什么还要入籍呢?我们就停留在一个永久居民的身份不是也挺好的吗?

永居的身份与入籍相比,自然也有一个很大的缺点。那就是“不确定性”,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永久居民的身份是可以说丢就丢的。

根据加拿大的有关规定,触犯了加拿大法律,以6个月以上刑期的罪名被起诉,是有可能直接被剥夺永久居民身份,最终遣返出境。而且在持有枫叶卡期间,如果被查出来当时申请资料有问题的话,也是可以被剥夺身份的。

如果入籍了,这问题就都不是问题了。入籍之后,你就是正经的加拿大人。你犯法之后的处理方式与普通加拿大人犯法之后的处理方式没有任何区别。有一个极其不恰当的比喻,你就算是杀人了,也不用担心死刑,因为加拿大最严厉的刑罚只有终生监禁,而且监狱环境据说还不错。

入籍还有隐形优点

从永久居民过渡到加拿大居民之后,除了上文提到了基本福利之外,还有不少“优点”并不是直接凸显出来的。比如说,护照方面。入籍加拿大之后,作为一个加拿大人自热会持有加拿大本国护照。持有加拿大护照入境地球上的绝大部分国家都是可以免签的,随时随地可以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

而且作为加拿大公民,你在国外出了什么事情的话,加国政府多少还是会帮助你一下的。比如像朝鲜刚刚释放的加拿大籍韩国裔牧师,他就是加国政府通过多次谈判从而营救出来的。而且他本人也不是土生土长的加拿大人,原先是韩国国籍,后来办理移民之后才变更成为加拿大居民的。

对于很多中国人来说,还有一点好处就是有助于解决“不能说的秘密”。部分来加拿大的人,在国内的时候或多或少都有一些不能说的“历史问题”,作为中国人,回去的话有可能会“出事”。但是成功入籍之后,原先在中国的事情也就算是“一笔勾销”了。以后只要不在加拿大“作奸犯科”,愿意在这边做个好人的话,以后也不会出事了。毕竟,从司法操作层面来说,中国的法律确实无法实际追究一个在身在加拿大的加拿大本国居民。

另外,入籍之后对于向隔壁的美国发展也很有帮助。加拿大和美国本就是就业市场高度融合的两个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加拿大人申请美国工作签证是没有配额限制的。你入籍加拿大之后,再申请美国的工作签证或者其他手续,绝对比你以加拿大永久居民的身份方便多了。

永居身份和入籍实际上各有千秋,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选择哪一种身份更合适自己。不过,对于国籍这事来说,世界上公认的,最难入籍的国家其实是中国……

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能设立居住权登记。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除转让抵押财产需要抵押权人同意外,其余抵押人可自行就该抵押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因此,抵押人可以在抵押财产上另行设立居住权。

但是,即使抵押人依法设立居住权,也因抵押权设立在先,后设立的居住权不能产生对抗先设立的抵押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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