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_什么是共同犯罪?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06:51:35 人阅读
导读:共同过失犯罪是否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共同犯罪?在开始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知道什么是共同犯罪?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过失犯罪是否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共同犯罪?在开始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知道什么是共同犯罪?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根据刑法的规定,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即两人以上由于过失行为,造成同一危害结果的,不以共同犯罪定罪处罚。因为在过失犯罪的场合,行为人在主观上既不希望,也不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当然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也就不属于共同犯罪。 两人以上由于过失行为,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应当负刑事责任 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即两人以上由于过失行为,造成同一危害结果的,不以共别处罚,而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相关知识: 不构成情形有哪些: 共同过失犯罪行为 即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 故意加过失的情形 二人以上实施共同的危害行为,但罪过形式不同,即一人为故意犯罪,一人为过失犯罪,虽然两人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不属于共同犯罪。具体包括这样的两个方面:一是过失地引起或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二是故意地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过失犯罪。此种情况下,也是根据各人的罪过形式和行为形态,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例如,医生甲故意将药量加大十倍,护士乙在给病人服药时注意力不集中,没有发现这一常识性的错误,致使病人用药后很快死亡。此案例中,医生是故意杀人罪,护士是医疗事故罪,不能成立共犯。 犯罪的故意内容不同 该不同的罪过内容能够决定行为性质不同,如甲乙共同用木棍打击丙,甲出于杀人的故意,而乙仅出于伤害的故意,结果由于甲打击丙的要害部位而导致丙死亡,此时二人所有共同的行为,但由于没有共同犯罪故意而不构成共犯关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见注①)如果该罪过内容的不同并不足以影响行为定性,则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如一方出于直接杀人故意,另一方面为间接故意,二人共同实施杀人行为的,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所谓同时犯,即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实施行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对此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论处。如甲乙不约而同地意图杀害丙而向丙射击,甲没有命中,乙命中丙的要害部位致丙死亡,则甲应负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刑事责任,而乙则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实行过限的情形 所谓实行过限,即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犯罪行为,这部分过限不属于共犯范畴。共犯人超过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独自负责,其他共犯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如甲、乙密谋共同盗窃,甲在门口望风和接应,乙进入房间窃取财物时,又看到一熟睡的妇女,乘机强行发生性关系。则该强奸行为即属于实行过限行为,不要作为共犯处理,应由实行行为人乙单独负刑事责任,即甲以盗窃罪论处,而乙则以盗窃罪和强奸罪并罚。同此类似而比较常见的还有共同盗窃行为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人因抗拒抓捕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从而转化为抢劫罪,但其他共犯人仍以盗窃罪论处的情形。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主要是指事后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对此,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在事先无通谋、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也无通谋,故缺乏共犯的主观条件,对这种事后帮助行为应单独定罪。 先后犯的特殊情形 所谓先后犯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在同一或者极为接近的时间、 场所,对同一犯罪对象先后实施同种犯罪,而主观上没有犯意联系的情况。由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只能由各人分别承担刑事责任。 通过上述的了解我们可以知道,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即两人以上由于过失行为,造成同一危害结果的,不以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条到第29条规定了共同犯罪分子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组织、领导犯罪公司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按照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 地位和作用将他们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正确答案:C、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根据法理和司法实践,共同犯罪成立条件主要有:
1、二人以上犯罪人。“以上”包括本数,即既可以是两人,也可以是两人以上;
2、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这些犯罪人共同参加或者共同实行犯罪。参加的,可以是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也可以是组织行为。而实行的,则是直接实行我国《刑法》分则条款中的犯罪;
3、实行共同犯罪行为是基于犯罪人的故意。也即是说,如果是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
4、犯罪人之间具备意思联络。何为意思联络呢,所谓意思联络,指的是每个犯罪人在犯罪前或犯罪时是有沟通和联系的,两者对某些犯罪行为有着一致的认同。

我们可以从这几个条件来看,尤其是最后一个条件,即意思联络。医生和护士是对使用过量的药物是没有一致的认同的,一开始护士提醒医生的错误决定,在得知医生是故意的之后,她只是执行医生的决定,没有表示同意也没有表示反对,这就说明他们没有一致的认同。

医生是法律问题,护士是伦理问题,包括职业伦理。

(我不是学法的,只是个人看法哈哈哈~)

对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各国刑法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标准,如有的国家将共同犯罪人分为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另一种是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标准,如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和从犯。我国刑法折中了这两种分类法,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标准为主,并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标准,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

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条件共同犯罪是指二人(包括单位犯罪主体)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包括两个)犯罪后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或单位),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能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②具有共同故意;③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在我国刑法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类。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其中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对主犯应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主犯、包括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故意引起他人产生某一犯罪意图的人。如果既教唆他人犯罪又传授犯罪方法,应当定传授犯罪方法罪。对于教唆犯应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是:①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②教唆不满18周岁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③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相对于单个人犯罪或单独犯罪而言的。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特征)  (一)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特征):二人以上  共同犯罪主体在人数上必须是二个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无论是自然人还是单位,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都具备刑法上的犯罪主体条件。  (二)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特征):共同的犯罪故意  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行为人通过意思的传递、反馈而形成的、明知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并且明知共同的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共同的犯罪故意包括各犯罪人共同的认识要素和共同的意志要素。  (三)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特征):共同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在客观上必须是共同犯罪主体共同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犯罪活动整体。每个行为人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有机整体的一部分。  (四)共同犯罪的客体要件(特征):同一犯罪客体  所谓同一犯罪客体,是指各共同犯罪人行为所侵害的必须是同一个犯罪客体。如果各行为人行为所侵害的是各不相同的犯罪客体,则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三、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种类作了如下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集团犯罪中首要分子的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的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  在世界范围内,目前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主要有三类:  1、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标准对共同犯罪人进行的分类,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  2、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标准对共同犯罪人进行的分类分为主犯、从犯  3、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和作用为混合标准对共同犯罪人进行的分类,如我国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

我国的共同犯罪人分类是按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分的,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主犯是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人或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人,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人;大陆法系刑法的共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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